引用第5楼hjgao于2007-03-23 14:17发表的:
可以直接废标的
引用第8楼张晓凯于2007-03-30 14:31发表的:
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后30日之内招标方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
引用第7楼kinmy于2007-03-30 09:41发表的:
说废就能废啊?
也太霸道了吧。。。
引用第9楼taylor于2007-04-02 23:54发表的:
招标方或用户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引用第4楼lyangel于2007-03-23 10:37发表的:
13号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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