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求助] 询价采购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4 15:15
标题: [求助] 询价采购问题
询价采购,询价小组产生询价意见。该询价意见向采购人推荐2个中标侯选人,即:第一候选人和第二候选人。采购人根据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第二候选人呢?可以任意选择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6 20:17
除非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7 08:43
标题: 欢迎讨论这个问题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以上为政府采购法第40条的内容
从条文中看,采购人被赋予很大的权限,(四)的内容似乎把确定的权给了采购人,连中标通知书也是采购人发的
如何看待?我们正为这个在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7 13:01
政府采购可以是采购人(项目单位)自行事实,也可能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公司实施。如果是委托进行,最后结果要有采购人的确认。具体谁发通知到不是很关键。目前习惯上由受委托的中介单位发出。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7 13:54
我们的事情就是在采购人的确认上。他选了第2候选人,而没有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7 20:48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我们的事情就是在采购人的确认上。他选了第2候选人,而没有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B]

不可以!
第一名可质疑,投诉。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07:37
我在论坛上提出这个问题来,就是希望引起大家的讨论。我希望能得到正确的答案。而正确的答案是应该有依据的。我已经引用了采购法第40条。希望有人来解释这个条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08:00
条文比较清楚。不知道要讨论什么内容?是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第二家?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08:20
不可以!
第一名可质疑,投诉。
-------------------------------------------
你的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08:25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 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 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 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08:35
首先对你的多次回帖表示感谢
但是我们的问题不是这个。而是询价操作中采购人选择中标人的权利有多大。

除非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
-----------------------------------------------------------------------
你的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08:37
就是依据质疑和投诉。如果第一家没有问题也不是主动推出,不选择的化会引起质疑和投诉。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08:47
质疑和投诉永远是投标人权力,这个我毫不怀疑。在本次案例中,如果按照采购人的选择发出中标结果,肯定回引起另一批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我说的是按照采购法40条,采购人有权在2个候选人之间确定中标人吗?你已经说了“除非发现第一家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你的依据是什么?
我并不是在与你辩论,我是在寻求依据。谢谢!
作者: 大海    时间: 2004-6-8 09:00
对于新产品,如果质量和服务互有优势,但用户方也就是委托单位选择有服务优势的第二名,从《法》的角度来看,是乎也没有太大出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09:28
一般询价采购要有专家和业主组成询价小组,对报价进行评审。询价小组的结论一般是推荐一家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候选单位,另一家供应商作为备选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应该先从推荐中标人候选单位来选择。如果发现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则可以选择备选单位。这是采购程序。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09:44
我想知道的就是上述程序的依据。它该不是没有法律、文件等书面依据,而仅是我们的“共识”?
因为我们现在还真的需要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10:16
我觉得你目前无需找什么证据,只要说明法律有关质疑投诉的规定就可以了。如果第一名有投诉那一定要赢的。如果没有投诉就算捡了个便宜。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8 10:28
如果第一名有投诉那一定要赢的。如果没有投诉就算捡了个便宜。
-----------------------------------------------------------------------------------------------------------------
如果采购法第40条支持采购人的选择权,第一名就打不赢官司。反之,如果不支持,就能打赢官司。
归根揭底是个法律解释问题,要的就是对40条的解释。现在恐怕还没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11:01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购人的选择不是随意的。要有原则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11:02
招标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11:07
如果询价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是公平合理的,采购人就应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如果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投标人如果投诉,有关部门可以更改评审组的意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8 20:18
搂主的意思我明白了。是找采购人不依据评审小组意见的依据。我觉得你应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就是不按评审小组意见来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会引起质疑。这质疑包括来自投标人的,上级主管等各个方面的。如果采购人愿意冒这个险而且能有能力做出合理解释那就可以。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9 07:59
我在找“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的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法律依据
我也根据我的认识,认为采购人除非找出第一候选人有重大问题或主动退出,应当确定第一候选人的。但是从采购法第40条,似乎没有对采购人的选择作出约束,因此即使打官司,采购人也会赢。
我想要么是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要么它还不存在(我们会要求投标人对含糊不清的标书进行澄清,却无法要求澄清法律条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9 08:44
目前询价采购确定中标人的办法是依据评审小组的意见,采购人确认,管理部门审核预算后,将结果上网公示。如7个工作日无质疑,结果自动生效。所以采购人如果选择第二名公示那可能引起第一名投标人质疑。因为第一名的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会审核,如第一名确实无问题,就会要求采购人更改。
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权利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不是随意的。是要有更具的,而且不能侵害投标人的权益的。
我这样解释部知道你能不能理解。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9 09:04
谢谢你
但是又回到原问题。既然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权利选择,那么他选择了就不违法。至于他受到什么限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打官司的时候也是要依据法律的呀。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4-6-9 09:09
我的QQ38021190
你有QQ吗,还是个别讨论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6-9 09:49
我觉得法里的规定采购人有权利选择中标人这只是权利,但是如何选择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这不是随意的。招标文件和询价采购文件中都有如何确定中标人的详细程序和方法,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进行投标。采购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