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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老虎不吃人    时间: 2008-11-3 20:48
标题: 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请问一下,我们现在公开招标报名时间结束了,但是只有两家单位报名,如果我想改竞争性谈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啊?是先宣布流标,还是可以直接谈判?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11-4 09:56
首先你要说明是哪方面的招标啊,国内的,国际的,工程的,货物的?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11-4 10:07
你是哪个地区的?具体流程需要向当地的监管部门请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4 11:01
如果是工程招标则需要在进行一次公告,如果还是不足三家投标人报名,可以申请直接发包。
如果是政府采购则应该到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可以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但是在这之前你应该仔细分析一下原因是什么,如果是条件提的过高造成投标人少则应该适当降低资格条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1-4 11:48
<p>楼主的问题是如何改成“竞争性谈判”。</p><p>但是,从简单的叙述中,可以看出:问题不只是如此简单!</p><p>首先,“报名”不是招标投标法法定的程序,为什么要那么做?</p><p>其次bidboy版主说的好:【<font size=\"2\">在这之前你应该仔细分析一下原因是什么,如果是条件提的过高造成投标人少则应该适当降低资格条件】!如果你要急急忙忙变更招标方式,很容易引起怀疑,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font></p><p><font size=\"2\">结合你前面的几个帖子看,为什么只有两家“报名”?是不是技术指标或者其他条件要求不合适,还是业主的内定倾向过于明显了?</font></p><p><font size=\"2\">请你自己先分析一下!</font></p><p><font size=\"2\">个人意见,仅供参考。</font></p><p><font size=\"2\"></font></p>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08-11-5 09:17
如果时间紧迫的可以当场宣布流标,经采购单位、供应商和监督小组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然后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这些都是灵活变通的,你如果要法规就没有了。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08-11-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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