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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听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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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8-10-16 10:50
标题:
《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听建言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获悉,《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进入第二次征求意见阶段。该办法在年底或将出台,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正式付诸实施。
据了解,该草案在之前曾经征求过一次意见,但并未收到太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管理处寄希望在这一次能够有所突破,广收各方建言。但相关人员也向记者透露,如仍未有切实可行的建议,该办法将很有可能按目前的草案形式发布。
呼唤分散采购办法出台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一直十分期待有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出台,但一直以来,中央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省市也鲜有类似的地方法规可以借鉴。在久侯未果之后,方才自行制定了现在的这个草案。据悉,该草案已经经过了第一次征求意见阶段,第一阶段基本上没有收到什么有建设性的意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四川省希望出台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呢?据知情人士透露,四川省一直以来没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没有部门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机构,原本应该由部门集中采购的任务很多都是由部门的财务人员在“全权处理”。而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比较短缺,加上领导总共就10余人,很多采购项目根本就忙不过来。
同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比较低,很多从业人员,从业多年,却不知道什么是集中采购、什么是分散采购。省级采购部门还好些,到了市州、县去,很多人对政府采购根本就不懂,一些财政部批准的甲级代理机构,却连一个标准的招标公告都不会出。
鉴于这种状况,四川希望能出台一项制度,一方面可以分担一些采购中心的任务,一方面也对目前比较混乱的采购市场形成有效的指导,将一些专用性较强的部门集中采购划入分散采购范围,通过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它的实际操作和流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集采目录内项目经批准可分散采购
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分散采购(以下简称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形式之一,不是自行随意采购。
草案特别指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草案规定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经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针对地主要是专用类货物、工程或服务,通用类项目基本上是不涵盖在这里面的。
财政审批标准还需细化
该工作人员指出,草案在审批标准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也期待业内人士对这一环节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草案中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填报《四川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需财政部门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同时提供能够充分体现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书面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采购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采购人。
“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这段文字把财政部门的审批职能推到了风口浪尖。这就势必引发人们去思考:财政部门该如何去审批问题?审批又该具体遵循哪些原则?又该怎样去衡定采购人的需求是否特殊?业内人士指出,在财政部门的审批环节上最好还有具体的细化标准。
分散采购也应遵循法定采购方式
草案指出,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也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也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分散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依法不能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实习记者 冯 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0-16 11:42
谢谢楼主一直坚持给大家提供及时的转载文章!!
值得注意和深思的问题时是,文章中的一句话:
【据了解,该草案在之前曾经征求过一次意见,但并未收到太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为什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0-16 11:47
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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