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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招标指定三个参考品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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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fishli
时间:
2008-9-19 15:46
标题:
公开招标指定三个参考品牌的问题
近日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一个产品指定了三个参考品牌,挂标后收到两个潜在供应商的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倾向性。公开招标指定三个参考品牌像是一贯做法,像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明文规定可不可以挂三个指定品牌。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中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但这条又好像不能作为提供三个参考品牌不违法的依据。
请教大家,在公开招标中指定三个参考品牌是否合法?又有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参考?
作者:
rxl2004a
时间:
2008-9-20 10:35
政府采购18号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这条是否能作为其依据呢!
不过谁又能按照其规定办事呢? [s:8]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9-21 19:42
我个人认为除非这个指标无法描述,否则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任何品牌字眼。
实际上有的设备档次很难用技术术语描述,可以参考北京的做法,就是公布预算。这样供应商及可以根据预算来确定您需要产品的档次了。
作者:
ehe
时间:
2008-10-1 11:59
现实中,定三个参考品牌对招标来说是有好处的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10-1 20:15
我觉得一楼拿出来的法律条款来说明提供三个参考品牌是违法的依据有点不妥。首先明确品牌和产品的定义。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某个消费者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竟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产品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一切东西,包括实物、服务、组织、场所、思想、创意等。一个品牌下可以有多种产品。在招标文件里提供参考品牌并没有标明了特定的产品和投标人。所以一楼的说法不妥。提供参考品牌也并不是指定了某种品牌,参考不属于强制性不等于指定。投标人完全可以在参考品牌之外用别的品牌去参加投标。所以说在招标文件里写上参考品牌不属于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它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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