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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打印本页]

作者: 2001-911    时间: 2003-1-23 11:19
标题: 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投标商在投标时未将标书要求的某项内容计入投标总价,评标时应以供货范围偏离对其进行加价。但若该投标商的评标价为最低,且要求在最终的合同价中增加漏报的内容的报价,请问应如何处理?
另外,许多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经常强调“招标文件要求应随机配置的内容及应计入投标总价的项目,其报价均应计入投标总价。若有漏报或未按要求报价的项目,开标后将要求投标人补报而不能增加投标总价,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此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1-24 10:16
标题: 我觉得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了,就应该按要求做,因为着并不是什么难以达到或有歧视性的
所以说,投标商一定要看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实,像这种错误都是不应该出现的。当然,招标文件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我认为它是合理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2-17 15:20
若有漏报或未按要求报价的应该补报,但对于不增加投标报价条件投标人可以选择不接受。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2-17 15:54
标题: 当然可以不接受!
只不过废标而已嘛:)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7-10-30 21:13
引用第2楼bidboy2003-02-17 15:20发表的:
若有漏报或未按要求报价的应该补报,但对于不增加投标报价条件投标人可以选择不接受。

在投标截至日后,投标人还可以补充报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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