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bbbylkwhm于2008-08-18 16:26发表的:
投标不足三家,重新招标。
很简单的道理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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