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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一文作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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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08-8-11 12:45
标题:
与《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一文作者讨论!
与《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一文作者讨论!
首段
“一个机构的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与作用”。
这个道理从何说起啊?我们的政府机构设置中有多少颇受社会和百姓诟病的机构和部门啊!职能空乏、重复交叉、业务雷同、效率低下的情况还少吗?存在的就一定是合理的吗?
第二段
“在政府采购制度深入贯彻的大环境下,极个别地方却逆时代而动,当地政府的编制管理委员会突然下文撤消已经存在的集中采购机构。”
精简机构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改变党和国家的组织机构臃肿重叠、层次过多、职责不清、缺乏效率的状况,做到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怎么就成了“逆时代而动”了呢?。对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机构进行裁撤怎么就成了“逆时代而动”了呢?
“撤消集中采购机构没有解释理由,也没有规定政府采购的衔接部门,事先也没有与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所属的行政部门沟通,致使政府采购工作受阻,采购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一头雾水。”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中心怎么还能有所属的行政部门呢?
“政府采购工作受阻”段
“从招标投标赢利性角度考虑,社会代理机构是无利不起早的,不可能为广大的采购人提供免费晚餐的”。
难道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愿意“无利也起早”的圣人吗?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养了一窝的硕鼠还说明不了问题吗?
“采购形象受影响”段
“政府采购法律被践踏,助长了政府采购领域的混乱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受到重创。政府采购法对于机构设立与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有多方面的规定,其中与此相关的重要的三条内容显示,撤消政府采购中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的表述是“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法》说的是“根据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撤销采购中心怎么就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了呢?
“不法力量乘虚而入”段
整段作者都是在“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采购人,非常不厚道。采购人怎么就都成了“不法力量”、“别有用心的人”、“乱中取胜,趁火打劫”的人呢?
下午出差,仓促成文,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原文地址: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7057
[s:8]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08-8-11 12:53
时间比较仓促,只是就原文作者的一些说法发表一些看法,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12 10:58
据我所知,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集采中心,有多种运行形式;
原文的作者,认真的提出了问题和自己的看法。现在,楼主提出商榷意见。首先,应该肯定这种认真和争论的行为;但是,希望更多地进行细致的分析,那样,对自己是一个提高,对大家才会有参考,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考讨论。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8-8-13 08:16
个人认为,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作为垂直机构,垂直领导于中国招投标协会。或者采购招标联合会这一类的协会组织。无论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都可以做到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
《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的表述是“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由本级政府授权给当地的集采机构集中采购。
集采机构的性质是有形市场,不应再定位到代理机构,集中有形市场平台在经济较好的地区,是完全有必要存在的。
现在招投标行业的现状比较混乱,市场秩序的建立,也的确需要督管办三方分离。集采机构作为业务执行机构,直接与代理公司接触,这一层次目前来看,还是合理的。
作者:
lljt
时间:
2008-8-13 09:58
制定法规是一批人,执行的又是一批人。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8-13 16:31
我很统一LZ的观点,采购中心有几个是真正站在了法律的角度上执行政府采购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7-16 11:15
撤销采购中心之势似乎在蔓延,我所在的地区,各县(市)均已撤销或决定撤销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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