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2楼qdcgzb于2008-07-31 10:13发表的: 有个问题楼主没有搞明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请看明白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的,并且里面有招标人的代表,它肯定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不存在定标权被被剥夺一说。另外,规定1-3个中标候选人是必须的,规定的初衷是万一第一名不能履行合同,要有法可依将合同进行下去,不至于轻易流标。
引用第13楼Laochan于2008-07-31 13:07发表的:
一、谢谢您的参与、提醒和指点。二、老朽明白评标委员会是谁组建的,是怎么组建的。三、招标人的代表当然代表招标人的意志。评标委员会的意志不等同招标人代表的意志。在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代表招标人定标。四、《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知您是否明白这一条?
引用第22楼人在天涯于2008-08-06 18:34发表的:
举双手支持版主师傅的观点。
现在我们省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各种形式的直接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如有业主或代理公司反驳,监督人员竟然会说为了防止投标人提出异议。
特别是设备采购的项目,我业主就算想买高档设备,但各种规定往往会导致中档设备容易中标,让业主空有充足的资金却只能选择普通的东东。造成维修成本大量增加,这难道就不是在浪费资金吗?
引用第22楼人在天涯于2008-08-06 18:34发表的 :
举双手支持版主师傅的观点。
现在我们省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各种形式的直接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如有业主或代理公司反驳,监督人员竟然会说为了防止投标人提出异议。
特别是设备采购的项目,我业主就算想买高档设备,但各种规定往往会导致中档设备容易中标,让业主空有充足的资金却只能选择普通的东东。造成维修成本大量增加,这难道就不是在浪费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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