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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提交的保证金比规定时间晚了两天,但离开标还有三天 [打印本页]

作者: 7月7日晴    时间: 2008-7-7 11:20
标题: 求助~~提交的保证金比规定时间晚了两天,但离开标还有三天
提交的保证金比规定截止时间晚了两天,但离开标时间还有三天,请问有什么办法能参加投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7-7 11:38
投标保证金最迟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因此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即可。开标时间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不能以开标时间为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7-7 11:42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比投标截止时间要早几天的.

如果出现楼主所说情况,建议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以防今后其他投标人投诉.
作者: brittany    时间: 2008-7-7 11:45
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参加投标啊,投标文件和保证金当然可以一起交,投标保证金为什么一定要在有别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另外一个所谓的“规定时间内”交纳呢?难理解。
作者: 7月7日晴    时间: 2008-7-7 11:51
谢谢各位的热心帮助!

招标文件上说明的开标时间也就是标书提交的时间,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比开标时间提前了9天,也是我的疏忽,一般提前一两前交到就可以,现在招标单位不接受我的投标。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7-7 12:14
引用第1楼bidboy2008-07-07 11:38发表的:
投标保证金最迟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因此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即可。开标时间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不能以开标时间为准。


哦,在北京,“开标时间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7-7 14:34
提前一两天是有的,比如投标保证金数额大的,招标人要求打到他的帐户中,为了使开标时银行能够打出对账单(一般银行不能即时打出对账单),并进行公布,招标人会要求提前一两天将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否则其投标予以拒绝。
提前9天的到不多见,为什么呢?
作者: happyue    时间: 2008-7-7 14:35
如果是政府采购,
就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8号令>>"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中的"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来实行。

就不可能存在“开标时间会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7-7 14:58
以前,在北京,不少招标公司要求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截标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特别是有标底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尤为突出。现在好像少些了!
我不同意这种做法:
1、截标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也就不可能及时评标。这容易给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带来风险,比如存放招标文件的地点发生火灾、被盗、人为破坏……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谁负责?
2、有关规定很明确,我就不列举了,如果有谁想知道就自己查去吧,不好意思!
3、按惯例,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理所当然应当和招标文件一起在截标时间前同时递交。至于银行对帐单的问题很好办,比如:异地投标、异银行汇款可能不能及时到帐,但只要将汇款底单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即可。如果招标公司不放心,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一旦银行对帐,发现汇款底单复印件与银行单据有异,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这不就放心啦!何必搞得那么麻烦,尊重一下投标人的劳动,也是尊重自己!
作者: 天空的蓝    时间: 2008-7-8 17:16
“一旦银行对帐,发现汇款底单复印件与银行单据有异,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我并不同意上述观点,如果投标人是恶意将帐号串改或伪造投标保证金单据。在开标后才发现,有可能因此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但是各投标人开标报价已经公开了,对其它的投标人不公平,也是对中介公司的一种负担。因此我认为提前要求投标保证金到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楼主说的提前九天确实罕见。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8-7-9 15:42
要看你的文件里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是要求在投标或报价截止前保证金到账的,投标截止与开标是同一时间。大型项目到是有先投标截止,后开标的,那保证金在开标前到账就可以了~~不过那样收标书的(用户或代理公司)就会有一定风险,会有些不公平的因素在里面,不提倡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8-7-9 16:33
一般都会提前收取保证金以确保到账,但提前九天有点太夸张了。
作者: 找回密码    时间: 2008-7-9 16:38
引用第9楼天空的蓝2008-07-08 17:16发表的:
“一旦银行对帐,发现汇款底单复印件与银行单据有异,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我并不同意上述观点,如果投标人是恶意将帐号串改或伪造投标保证金单据。在开标后才发现,有可能因此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但是各投标人开标报价已经公开了,对其它的投标人不公平,也是对中介公司的一种负担。因此我认为提前要求投标保证金到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楼主说的提前九天确实罕见。
顶!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7-10 09:00
9楼的说法在理论上是应该存在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呢?
我在2000年前后投过一些标,都是温室设计、温室施工建设方面的。我的体会是:投一个标很不容易!
一般情况下,为了投一个标(能不能中另说),首先,我要调动手下所有的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方案,确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编制成技术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以前类似项目的业绩介绍(用彩页打印);管理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提供商务资质方面的文件,几乎调动了我手下(60多人)相关的水、电器、电气、材料、结构、设备、施工等方面的相关人才和全部管理服务人员,还得加班加点,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可见投一个标的成本是比较高的!
大家都知道:投标的目的是为了中标,即使作为围标、串标的身份去投标的目的也是这样。投标人也都知道,一旦投标保证金出问题,是肯定中不了标的,或者反过来想,如果你是一个投标人,愿意花费很大心血编制投标文件后,再去“恶意将帐号串改或伪造投标保证金单据”吗?因此,我认为,在客观上,是不会有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上造假的,特别是现在大多数招标公司将保证金(投标、履约)当作最重要的把关内容之一的情况下,更是不会有人故意在投标保证金上造假。
我觉得,做人做事,在不违反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要人为设置很多(即使一个也麻烦)容易把问题搞复杂的条件(除非是故意设的陷阱),更不能干“损人不利己”的事!
作者: 7月7日晴    时间: 2008-7-10 13:36
非常感谢各位的关心,现在标招标公司同意我参加投标~找的领导,还是批准了~
反而是前台办事人员对我态度冷寞得很 [s:8] ,想不通~~

严重同意lanchong~~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我觉得,做人做事,在不违反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要人为设置很多(即使一个也麻烦)容易把问题搞复杂的条件(除非是故意设的陷阱),更不能干“损人不利己”的事!]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7-10 16:06
一般都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就可以了,如果电汇,要考虑进账时间,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而且招标法好像就是这样规定的,你为什么要规定开标几天前提交呢?
作者: mc101    时间: 2008-7-19 17:42
所以发贴时尽量标注,所在地区,要不讨论无效,我认为要更多的为投标人便捷考虑.我们这儿是开标前交好就可以.
作者: sdwf    时间: 2008-7-24 02:52
招标公司自己定的吧,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注明时间了,那就没办法了,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是针对你个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一样的!不然就没有效力了!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08-7-25 13:11
引用第1楼bidboy2008-07-07 11:38发表的:
投标保证金最迟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因此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即可。开标时间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不能以开标时间为准。

怎么可能呢?
《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作者: jay19999    时间: 2008-7-29 16:19
呵呵,看招标文件么。。。

再者,如果前来投标的供应商都没有异议的话

也是可以协调的,不然很多情况下,开不了标了呢
作者: lixiajsj    时间: 2008-7-30 15:41
看招标文件要求,
我是贵州的,以前我们都是要求在开标前一天交都是有效的,
去年9月份左右,建设厅对投标保证金金额和递交时间设了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出一星期内递交.
这个招投标法没有规定,都应按招标文件来执行.不能估计,大概.
招投标做的是细节,应该好好把招标文件看清楚,哪还会有这样的舒忽?怎么还会有这种没来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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