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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怜”的采购机构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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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6-20 11:41
标题:
“可怜”的采购机构 转帖
“可怜”的采购机构
【
转载者注:这个案例比较典型。其中暴露出的问题,我想不少朋友都有体会。如何处理好呢?请大家讨论。Gzztitc
】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8-6-12
又是某司法局,看看这次他们有什么“绝招”。06年9月某司法局委托采购“呼叫系统”项目,10月11日开标时共有6个投标人,17日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进行评标,
评标结果为:4位专家推荐F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代表推荐的是J公司,按照评标原则,最终第一中标候选人为F公司。
事后查阅专家评标意见,得知:F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先进、价格低廉、公司规模大、信誉好、经验丰富,无论从哪方面都优于J公司。采购人的理由是:他们熟悉J公司。
在知道最终结果无法改变后,采购人代表当场放话:司法局是不会同F公司签约的。请问:既然如此,为何要委托采购机构进行招标?如果招标结果必须按采购人意见来确定,哪还能叫招标吗?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如何体现呢?因对评标结果不满,采购人坚持不同意发中标结果公告
。
无奈之下,采购机构向投标人发出了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在第二个投标有效期失效后,采购人告知采购机构可以发中标公告了(实际上采购人已为采购机构挖好了陷阱)。因为不久后,采购机构收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通知:项目已过投标有效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招标。
监管部门的要求采购机构能不执行吗?07年8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这次共有3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向采购机构发来书面函件,要求对本次投标作废标处理,理由是:有2份投标文件设备有缺漏,不满足要求。采购机构拒绝了采购人,告知是否废标应由评标委员会决定,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均无权作出废标决定。正常组织评标后,专家发现其中1个投标人没有集成资质(必要条件),为不合格投标人,故作废标处理。阴错阳差,采购人又达到了目的。该项目在第二次招标失败,经监管部门批准,将采购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于08年1月,采购机构不得不为该项目进行第三次采购。花了一年半的时间,进行了两次公开招标,一次竞争性谈判,方才完成1个预算仅120万的项目。采购人经常抱怨政府采购效率低,采购周期长,请问,遇到这样的采购人效率能高吗?责任在采购机构吗?(在本案例中,笔者以为采购机构的最大错误是没有再次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当然,是否可无限期的延长是另一个问题)。
在政府采购领域暴露的诸多矛盾,均表现在采购机构,这对采购机构公平吗?遇到这样的采购人,采购机构究竟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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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2000-6-19 上午 11:45:40
原标题:“可怜”的采购机构_政府采购信息网
来自: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s ... 2140122_219021.html
作者:
人在天涯
时间:
2008-6-20 12:34
很明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妥协了采购人,也就是司法局。如果换个业主,别说是普通企业,就是一般的政府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恐怕也会打着依法招标的旗号维持评标结果,毕竟招标不是儿戏。
为什么监管部门会妥协呢,他们怕司法部门,无非是怕以前某些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部门盯上、或者是怕以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司法局能给点面子。其实也也是封建社会所说的官官相卫。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6-20 14:34
高先生经常给我们提供好文章,很是感谢!
前几天,XX招标公司一个标和本案例很相似,在此列出,请高老师及各位专家指点:
受某大学委托,XX招标公司公开招标教学试验设备,6月xx日上午10时开标,6家供应商投标,10:30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因为采购内容比较零杂,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2人,剩下5位专家到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抽取(其中有2位专家是委托方推荐的。这样评标委员会的实际组成是:评委7人,业主代表4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全体评标成员推荐的,结果恰好是采购人推荐的2位专家之一。
委托方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评标正式开始后,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先初审投标文件,接着详细审查、评议讨论,然后评委分别打分,汇总、后审。
在初审招标文件时,招标公司发现,其中有些专家只看一份投标文件后就不再继续看了,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必须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但遭到拒绝,主任委员也不理睬招标公司的提醒。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感觉气氛不对,便开始自己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
评议讨论过后,各位评委开始各自打分。当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汇总打分结果时,发现委托方代表和委托方推荐的专家打分结果和趋势基本一致,但与其它3位专家打分的结果差距较大,就某一具体的投标商而言最多的相差近20分(但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审查发现,恰恰该投标商是响应招标文件最好的,且报价合理,无缺漏项)。汇总结束后,评委审查结果,主任委员问委托方代表意见,委托方代表均表示对汇总的结果满意,也就是说7个评委有4个满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主任委员当即表示,该结果为评标结果,请各位评委签字。
这时,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提醒评委,预中标人存在严重的商务问题,且有些设备的配置、*技术指标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议评委重新审查。但委托方代表和主任委员表示:评委对评标结果负自己的个人责任,招标公司无权干涉,招标公司的建议不予采纳。
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结果出具了评标报告。可想而知,这个评标委员会代表了采购人的利益,完全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
招标公司感觉问题严重,如果按照结果发布招标结果,肯定要引起质疑和投诉以及其它后遗问题。经研究后,因委托方签字人代表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不接受招标公司建议,只好电话咨询了政府采购办,答复:招标公司应有义务和责任阻止这种不公正的评标行为,如果接到投诉,经查实后,政府采购办一定会严肃处理。
作者:
非招标师
时间:
2008-6-20 14:37
现在的采购人有的是真没办法,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不择手段,不确认招标结果、让其他投标人投诉质疑……身为代理机构真是痛苦。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6-20 15:57
深有同感。
采购机构夹在中间,左右不是人,到头来,出现问题,大多算在我们头上。
真难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6-20 21:54
这样的案例太气人了!
容我好好学习一下政府采购法,再来跟贴。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6-20 22:39
高老师提供的案例中,我似乎看了监督部门在纵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
因为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条款,监督部门好象不用发重新招标的通知,而应该发责令采购人改正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6-21 11:30
招标代理根本不可能存在有正义的想法,就算有了也未必斗得过业主,而且斗胜了,结果不是肯定是混不长了~难啊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8-6-23 17:18
到底是谁在买东西? [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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