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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不均衡报价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8-6-12 16:42
标题: 谈不均衡报价
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投标策略,而对于业主来讲,那是导致低中标、高结算的一种灾难。笔者就曾经见到过600万的中标项目,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量严重失实,投标企业单价高(但在总价中并不明显),从而造成光土石方就结算到300万的工程。

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不均衡报价可以利用清单报价的量价分离原则,为自己获得更大利润。不均衡报价在投标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如:临时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2、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

3、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

4、业主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如便道(桥)及明确分包的项目。

5、对先期施工可以早收钱款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相反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如:粉刷、油漆、电气等。

6、计日工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结算时可多获收入。

7、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以及便道(桥)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获收入。

8、寻找工程项目划分的缺陷,如部分使用现场搅拌砼部分使用商品砼的工程项目,只报一个平均价,施工时减少商品砼用量。

还有第9种情况最近也经常会碰到,即:单价与合价不符。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总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从而达到结算高价的目的。虽然在文件中有单价修订总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有可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忽视了核对,即使审核时发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由于修改总价将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是否需要在公示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而在宣布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修改总价是否可行?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益成熟,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名堂越来越多,招标人也慢慢掌握了一些防范的方法。如有些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不均衡报价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往往不尽人意,甚至于直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比如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或有权削减多少,或任意选定选比不均衡项目,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等。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6-12 18:25
毅老师讲的太好了,这也是我们工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可以抽取分部分项和主材计算单价,以防止投标人调高部分单价,这是不是也是一种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办法呢?
    其他还有什么比较好的预防办法吗?
    谢谢!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13 08:23
对于不平衡报价,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博弈,看谁高明,现在有些地方就专门开发了评标的软件来防止不平衡报价,如果各单价的偏离值超过一定的比列就被判无效标了。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6-13 08:58
非常感谢毅青老师,对不平衡报价作了系统讲解。
   
   毅青老师共提到了9种情况,投标人可能采取不平衡报价。

   对于,9种情况中的第3和第4种情况,我还没有完全明白。
  1、第3种情况,似乎应和第2种情况合并为好,第3种情况说“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便采用不平衡报价,似不太严谨,难以计算准确,有两种结果,有可能算多了,有可能算少了。还是将第3种情况删除,保留第2种情况为好。

2、第4种情况“业主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这种情况是价格是锁定的,比如500万、600万,是不允许投标人任意发挥的,这种情况,投标人如何采用不平衡报价呢?

其余7种情况非常有道理,我们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可能采取防范措施,以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6-13 11:11
真是好文章,又学到新的知识!
谢谢版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8-6-13 13:52
同意将第2、3合并。但第四中情况可能写错一个字,应为“暂估价”,曾经发生过:便桥的修建采用由投标人报“暂估价”的情况,而在评标时不计入评标价,结果就发生百万至千万不等的情况。可能不太典型,一般都是招标人暂定,但这个项目是由投标人暂估的。
因为都是过去的教训,所以就写了。
欢迎大家指正并再补充。 [s:4]  [s:4]
作者: kasen_cd    时间: 2008-6-17 14:12
暂估价又成暂定价;投标人如调整次价格,原则上属于废标行为。
作者: 西北小强    时间: 2008-9-11 09:09
首先我觉得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就是不平衡报价那是合法的,是属于投标人的一种报价策略。
在FIDIC合同条款中有一项是关于工程变更及索赔的,就是由业主对于工程设计的改动或前期工程量的计算失误等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尤其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所以新的计价方法的实行,已经将工程造价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谁不重视工程前期的造价控制,将来吃亏的肯定是他。
谈合同本来就是一个斗智的过程,在我理解,每一条工程量清单其实就代表了一项具体的合同。只是不平衡报价等等一些在国外很常见的策略,而由于我们的业主和投标人的水平不高,运用的不完美而已!

结论: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争取更大的利润空间是每一个投标人的最终目的,所以,叫投标人给我们现在作为买方市场中牛气冲天的业主们,美美的上一课也好!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8-9-11 20:10
不均衡报价对工程项目本身、对招标人均不利,是不良的竞争行为。
目前,针对不均衡报价情况,当地监管部门有望出台相对应的评标办法,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 木兰花    时间: 2008-9-16 09:45
大家讲了很多不均衡报价的情形,本人受益匪浅.同时,我也希望大家从招标人角度出发,对于如何抑制不均衡报价行为多谈对策建议,以利于实际工作所需,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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