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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大家关于招标代理行为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uirui    时间: 2003-9-19 21:04
标题: 请教大家关于招标代理行为的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有一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业主(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如如下几个问题:
1、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招标采购代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依据是什么?
2、如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有投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已进行了答复,随后投标人又投诉至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已作答(此时中标人所供货物已安装完毕)并对中标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投诉人仍不服,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诉讼方式进行?如可以,哪一种方式更好?管辖部门应是投诉人所在地机关还是招标采购行为所在地机关?
3、情况同2,如果提起行政复议,该项目同时又是国际招标,该招标代理机构还有主管部门(比如说省经贸委),那么行政复议主管部门应是谁?
4、招标代理机构在一般的招标行为中受到投诉(非政府采购或国际招标),是否可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主管部门是否一定是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省经贸委)?依据是什么?还是只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比如说技改项目)才由其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其无权进行行政复议,其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行为进行调查、答复或处罚的行为应算是什么行为?(内部处罚?)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9-22 08:43
正好,我们最近也在做类似的政府采购项目呢,快有个人回答一下,我也沾点光,熟悉一下:)
不过政府采购项目前期我们是通过和政府采购中心合作来做相关国际招标部分的项目的,和你们不太一样。不过说起来要是政府采购还做成你们这样,也够乱的了。感觉政府采购中的关系环节更复杂些,往往都是业主自己说了算的,应该不至于被投诉成这样吧,哈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9-22 11:13
标题: 回复: 请教大家关于招标代理行为的问题
最初由 huirui 发表
[B]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有一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业主(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如如下几个问题:
1、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招标采购代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依据是什么?.. [/B]


就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招标采购代理行为应该是民事行为,因为是指招标采购代理的行为而不是买方的采购行为。
个人认为走行政诉讼更为直接(如在诉讼和复议之间选择的话),应该是招标采购行为发生所在地机关。
以上个人观点,大家商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9-22 15:02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可以向财政局政府采购机构投诉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单位。
其它招标,我觉得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
作者: huirui    时间: 2003-9-22 18:57
谢谢各位的回答,想继续问一下。
1、Johnny,如果坚持走行政复议,应由谁来复议呢,是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商务部还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呢?
2、bidboy,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条款或原因,可以说得再清楚些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9-23 09:58
北京的政府采购是审计部门负责。
因为招标文件是合同要约,如果招机构在招标中违返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依法诉讼。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9-23 10:18
最初由 huirui 发表
[B]谢谢各位的回答,想继续问一下。
1、Johnny,如果坚持走行政复议,应由谁来复议呢,是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商务部还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呢?
2、bidboy,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条款或原因,可以说得... [/B]


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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