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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算歧视潜在投标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08-4-14 17:21
标题: 这样算歧视潜在投标人吗
文字[/fon 在一个危桥改造工程的投标中报名中,招标公告上写明要求:1、投标企业在报名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能证明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有桥梁施工经历的资料原件。这样是歧视潜在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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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ttany    时间: 2008-4-15 13:24
我觉得这种条款很合理啊,应该没有歧视吧 [s:2]
作者: 砖头    时间: 2008-4-15 13:35
七部委30号令第十六条是这样说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4-23 20:56
引用第2楼砖头2008-04-15 13:35发表的:
七部委30号令第十六条是这样说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非常同意,招标人定这个条件很合理!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4-24 08:52
目前工程类招标项目中,让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主要避免出现提供虚假资料的违规行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4-24 09:28
报名时应该不审查,在资格预审时倒是可以要求,但是我觉得桥梁施工经历的资料原件是什么应该约定,是施工合同还是原项目单位的证明。如果想作假这些都可以作假。
作者: sina    时间: 2008-4-24 11:06
工程招标有三多:
维标现象多
挂靠企业多
评标监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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