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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竞争性谈判中 供应商的报价超出了政府的预算资金,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2 17:00
标题: 求助!!!(竞争性谈判中 供应商的报价超出了政府的预算资金,怎么办)
目前我在操作的一个竞争性谈判中由于原材料价格(黄金、有色金属)的上涨,所有供应商的报价超出了政府的预算资金,根据业主和专家的意见选了一家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选单位,超出预算资金由用户单位的自由资金进行承担,我想问这样是否可以,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谢谢各位老师解答!
作者: 南宁政采一部    时间: 2008-3-13 09:00
认真检查采购文件对超预算的情况有无规定,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一般采购文件会将超预算价的行为约定为废标条款即投标无效。
24.3  评标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3 09:08
采购文件中并未明文规定超预算价的行为为废标条款,也没有对外公布预算价格,象这种情况我如此操作是否正确,如不对,应如何处理啊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3 09:10
采购预算只有我们代理机构和用户单位知道,而用户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表中明确了预算资金,但后来用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表示超出部分由其自己承担。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13 09:45
应该项目开始前进行申报,批准后才能这样操作。但是只能按采购法废标,重新进行了。
再进行程序前,一定要先申报,批准后才能实施。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3 10:18
申报?超过市政府批准的预算价格进行申报后就没问题吗,如果这样操作会有什么后果吗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3-13 10:22
引用第4楼bidboy2008-03-13 09:45发表的:
应该项目开始前进行申报,批准后才能这样操作。但是只能按采购法废标,重新进行了。
再进行程序前,一定要先申报,批准后才能实施。

必须要这样吗?

政府采购法中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但是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而采购人能支付呢?
我觉得在采购人能支付的情况下,不可以废标!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3 10:43
答6楼:问题是采购人可以支付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14 09:59
引用第7楼cykol2008-03-13 10:43发表的:
答6楼:问题是采购人可以支付啊。

采购人能支付的条件是要得到财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的。不是采购人自己认为能支付就行。
作者: 山东国际招标    时间: 2008-3-17 19:42
只能先废标了,然后在重新申请资金!
作者: cykol    时间: 2008-3-19 09:01
好像还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法,废标在申请资金的话又是一个周期,时间实在太长。
我觉得既然采购单位认同这个价格,并是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超预算(原材料的涨价,而预算是涨价前的),采购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应该可以由采购单位填写报告获得采购办的审批得以完成项目的招标,不知道是否可行。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19 10:43
倾向于支持楼上的观点
不知道追加预算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
也不清楚不同性质的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在申报使用上是否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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