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enigma于2008-01-19 11:46发表的:
我在很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看到许多人认为投标报价=中标价,然后签合同时在谈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也一般不是投标报价或中标价,关于这种现象,我借用以前一个人提的问题加以修改,内容如下:
机电设备国际公开招标项目:最低价评标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1200万;
.......
引用第3楼enigma于2008-01-19 14:28发表的:
思考了一下,认同Laochan的观点!
现在我改一下,
.......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8-01-19 15:02发表的:
你的算法可能有误!
我的理解是
1、投标报价为1200万
.......
引用第5楼enigma于2008-01-19 18:11发表的:
请问漏报了的400万的设备报价到底是修正价格还是供货范围的价格调整?
引用第6楼goldseason于2008-01-19 18:57发表的:
我在实际工作是将其归入供货范围偏差的。
1、“报价中漏报一个设备”,可理解为报价没有考虑供应这个设备。
2、想不到还可以将其归入其他类别。
.......
引用第8楼Laochan于2008-01-20 17:33发表的:
有时候,讨论和实际处理是有很大区别的。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和处理人的经验。
引用第10楼enigma于2008-01-21 10:55发表的:
根据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同时价格调整的金额不包括在投标总价里,而是计入评标总价里,所以可以得知缺漏项的设备价不属于价格调整里的供货范围调整,即不计入评标价格.
引用第12楼enigma于2008-01-21 12:43发表的:
呵呵,你也回的太快了,我刚才写的有误,只因开饭了,来不及修改,饱餐一顿后发现你已经回复了,所以我只能跟着回复.
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08-01-21 14:19发表的:
请注意,《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是这样规定的: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上述规定与《13号令》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计人投标总价的,一定会计人评标总价。在修订这一条款时,我们考虑得比13号令更全面,更实际,更便于操作。当然,评标时的操作应该更加细致,考虑得更加全面。
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08-01-19 13:20发表的:
一、请注意:1150万也应该属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二、在理论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按照商务部2007年版和2008年版国际招标文件第一册的规定,合同价可以等于或小于中标价(已经删除了+15%的调整)。
引用第19楼Laochan于2008-01-21 16:00发表的:
答18楼: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
招标人少付点美元应该不是坏事。
主管部门一般也不会追究。
引用第23楼brittany于2008-01-24 14:28发表的: goldseason的计算中,中标价格并没有包括投标人漏报的设备价格,如果投标人以该中标价签定合同,那投标人供货时是否需要提供漏报设备呢?如果要提供,中标人有可能要赔本了.我认为中标价格应该是供货调整后的价格,即1100万+400万=1500万。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望高手指点 [s:2]
引用第24楼Laochan于2008-01-25 15:49发表的:
按他处理,中标人不会同意的。按你这样处理,招标人不就吃亏了。400万可是最髙价!大家可以先发表一下:如果你在主持评标,你将如何处理?当然,我有自己的处理办法。
引用第26楼enigma于2008-01-30 08:47发表的: 好多回复内容不见了,到底去哪了?
引用第24楼Laochan于2008-01-25 15:49发表的:
按他处理,中标人不会同意的。按你这样处理,招标人不就吃亏了。400万可是最髙价!大家可以先发表一下:如果你在主持评标,你将如何处理?当然,我有自己的处理办法。
Laochan:
一、请注意:1150万也应该属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二、在理论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中标价;按照商务部2007年版和2008年版国际招标文件第一册的规定,合同价可以等于或小于中标价(已经删除了+15%的调整)。
按照商务部2007年版和2008年版国际招标文件第一册的规定,合同价可以等于或小于中标价(已经删除了+15%的调整)。 |
Laochan:
请注意,《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是这样规定的: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上述规定与《13号令》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计人投标总价的,一定会计人评标总价。在修订这一条款时,我们考虑得比13号令更全面,更实际,更便于操作。当然,评标时的操作应该更加细致,考虑得更加全面。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
因为,计人投标总价的,一定会计人评标总价。 |
请问现在最新版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是不是还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情形下,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一般认为投标人将此项单价和合价已综合考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可以以其他全部 |
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算其评标价,但不应该将其计算入投标总价(投标价)。 |
至于“ |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就不展开说不妥之处了。 |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
Laochan:引用楼上的:“虽然,第一册作了规定,将漏项按最高值计入“投标总价”,但并没有说明“中标价”按哪个价格确定啊!(按修正前,还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计)”作为通用文本,不可能什么都给你规定好!通用文本应该给操作者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你学过机械制图吗?机械制图的尺寸一定 .. (2008-01-21 14:44)
Laochan:答18楼: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
招标人少付点美元应该不是坏事。
主管部门一般也不会追究。 (2008-01-21 16:00)
Laochan:按他处理,中标人不会同意的。按你这样处理,招标人不就吃亏了。400万可是最髙价!大家可以先发表一下:如果你在主持评标,你将如何处理?当然,我有自己的处理办法。 (2008-01-25 15:49)
martineden:
钱总做了一个很有益的尝试。佩服!
本来“中标价”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招标投标法》只有“投标价格”和“合同价格”这两个概念,FIDIC招标程序里面也只有“Tender price”和“Contract price”这两个概念。不过钱总设定“中标价”为“中标人经过修正的投标价格”,后面的解释都很圆通。而且为了说清楚“中标价”还特意的把“投标价格”和“投标价”区分开来,可谓用心良苦。
不过,我更愿意把“中标价”定义为“招标人打算授予给中标人的合同价格”,这样,也省得老是有人困扰于“合同价是不是一定要等于中标价?”这个问题。之所以产生这种困扰,是因为很多人把“中标价”理解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
“Tender price”和“Contract price”多半不会一致,需要修正。如何修正?算术偏差的修正比较容易,但是其它方面的修正需不需要,如何操作才是更合理?这是一个现行法律空白的地方,需要大家一起来研究。新颁布的商务部的一号令,一概不允许拿那些招标人可以承受的(不能承受的应该废标)商务偏离和技术偏离来修正投标价格,使其成为一个更合理的“中标价”,是个疑问?
Laochan:请问阁下:老朽的原文是这样写的吗?
....... (2014-10-3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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