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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票:“废标”争议大家说——您认为以下哪种情形引发的争议较大? [打印本页]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1-18 09:35
标题: 投票:“废标”争议大家说——您认为以下哪种情形引发的争议较大?
<p>关于“废标”的问题,有许多争议性的话题,如上所述的几种情形,有的认为标书的密封要求太严格导致标书被废,很是委屈和不值,有的认为保证金的设立本身就值得争议,有的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本身设置不合理,定得太低,因报价超了预算而废标有的不合情理,有的则认为将招标文件制定的资质条件过于苛刻,等等。</p><p>以上各种情况中,您认为哪种情况引发的争议最大?欢迎投票并发表看法。</p>
作者: yatouxiaolan    时间: 2008-1-18 09:48
我认为因为标书不规范而导致的废标最委屈了.... [s:4]
作者: hurricane    时间: 2008-1-18 14:43
由于采购人对市场调查不够全面,而对采购预算过低。投标人因报价过高而导致废标,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
作者: 海益志    时间: 2008-1-21 14:38
虽然说只要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而投标单位未按要求的,判废标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因为一些细节没有做好,而失去整个机会,确实是太可惜了
对这一点我想投标单位的意见也是最大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3 11:44
引用第0楼plumliu2008-01-18 09:35发表的:
关于“废标”的问题,有许多争议性的话题,如上所述的几种情形,有的认为标书的密封要求太严格导致标书被废,很是委屈和不值,有的认为保证金的设立本身就值得争议,有的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本身设置不合理,定得太低,因报价超了预算而废标有的不合情理,有的则认为将招标文件制定的资质条件过于苛刻,等等。以上各种情况中,您认为哪种情况引发的争议最大?欢迎投票并发表看法。


我觉得您提到的四种情况而废标,投标人也没有什么好委屈的。
在实际工作中,我感觉专家和招标机构还是比较宽容的。有很多投标人实在是不负责任,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敷衍了事。
作者: xiaoxuanzi    时间: 2008-1-23 14:31
招标单位对资质要求过高,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对资质要求又语焉不详,导致投标单位弄不清楚。我公司最近就碰到这种情况,其他都符合,投标价格也比别人低差不多1/4,但是就是一项资质不符合,而造成废标。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3 14:42
引用第5楼xiaoxuanzi2008-01-23 14:31发表的:
招标单位对资质要求过高,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对资质要求又语焉不详,导致投标单位弄不清楚。我公司最近就碰到这种情况,其他都符合,投标价格也比别人低差不多1/4,但是就是一项资质不符合,而造成废标。

1、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的要求,才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既然“语焉不详”就不可以作为废标的理由。
2、既然接受你们单位的报名,在评标的时候就不可以以资质为由废你们的标(除非在此期间你们单位资质发生了变化)
作者: rxl2004a    时间: 2008-1-24 09:15
学习中


[s:1]
作者: wzllong    时间: 2008-1-24 15:45
因为迟到被废标的不是很委屈?

前阵子一个公开标就是迟到的一概不许入内
我记得是个电缆的开标
作者: 行云流水    时间: 2008-2-1 09:17
因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而废标、因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而废标、因供应商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废标 、由于这三种情况导致废标,应该是合情合理;有招标人的问题,有投标人的问题;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只要充分考察了解市场,投标人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废标的情况应该是可以避免。特殊情况除外。 [s:1]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2-1 09:33
1、标书密封有问题,招标人可以拒绝接收,但不能废标,只要在开标前将标书密封合格就可以投标的。没有接收的投标谈不上废标的。
2、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作响应的应废标,对非实质性内容未作响应不能废标。一些招标人故意挑毛病,一些小问题就废标。有时招标文件对一些要求都含糊不清的。
3、按照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对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标注,以提醒投标人相应的。
作者: 晚安!吾爱!    时间: 2008-2-15 15:54
引用第8楼wzllong2008-01-24 15:45发表的:
因为迟到被废标的不是很委屈?

前阵子一个公开标就是迟到的一概不许入内
我记得是个电缆的开标


...这事就不要提出来了
迟到了...都是拒绝接受投标的...一点不委屈!
作者: niqiu    时间: 2008-2-19 11:16
我们也经常因为没有逐页小签而废标。
作者: keqi    时间: 2008-3-28 12:18
本人近十年来参加了数十次投标,在[建议与投诉]栏目中我以自己亲身经励写的文章,请翻阅.还有很多以后慢慢再说      老子招标儿子揽,肥水不流外人田.公开公正搭台演,公正公平何其谈!
   这首诗是我于07年11月22日为山东省英达国际招标公司当天组织的[山东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检测仪器设备招标]共有23个包,结果一个投标人[山东省技术监督局检测仪器供应站]中了9包,我当场质疑公证员,他却说:&#39;你找出相应法规来,我看了招投标法,没有哪一条说不可以!&#39;后来我没有时间再答理他了.
作者: keqi    时间: 2008-3-28 16:17
老子招标儿子揽,肥水不流外人田.公开招投搭台演,公正公平何其谈!
这是07年11月22日在济南市由英达招标公司组织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检测仪器招标]现场,公布结果时有一家投标人连中九元(共23包),这家公司的明称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仪器采购供应站],我当即向公证员提出质疑,他却说:你找出招标法来,指出哪一条歀不允许这样做了?我查过了没有这么一条!&#39;,于是我写下此诗,也没时间再辩.
在[建议与投诉]栏目中我以亲身参加投标的实例写了几篇文章,请翻阅.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3-29 14:08
招投标本身就是一件很严肃很严谨的工作.这里面不存在委不委屈这么一说.只要工作做到位,废标的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4-16 11:32
此调查贴是为《此种情形,该不该废标?——废标之争议篇》专题设的一个调查。

本篇通过九大类型的案例及业内人士的相关看法,分析了关于“废标”问题的九大争议,包括标书的密封、资格审查等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试图探讨“此种情形,该不该废标”,可供招投标各界人士参考、探讨。

详见: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3.html
作者: yyyhthome    时间: 2008-4-16 13:25
投标人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应该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废标办法,
很多废标的情况都是因为投标人自己的疏忽大意,很遗憾啊
作者: ma840108    时间: 2008-4-17 11:53
政府采购预算本身设置不合理,定得太低,因报价超了预算而废标有的不合情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4-17 15:33
2,3废标一般比较明显,不太会引起争议。
1 不是太好掌握,就目前这个敏感状况招标文件最好别做过细致的规定,原则只要不是散着来的都算合格。
4 应该招标文件有明确的界定,如“*”条款,或集中列举废标条件等,这样操作起来才可靠。
作者: sam    时间: 2008-4-19 10:43
分标段的项目,投标文件份数不够,而判定不合格标。
作者: yingkezhou    时间: 2008-5-21 09:51
作为投标公司,如果想要这个项目,首先应该成立一个小组研究招标文件和递交保证金,如果这都做不到他自己本身就不合格。但是把投标书上交以后发现问题也可以先收回啊。开标时发现问题已经迟了,是招标公司原因倒是可以告告下,不过中标人不会是你了 [s:6]
作者: mpowertech    时间: 2008-5-22 17:28
我还没有参加投标呢.不过,为了成功,是要做好功课.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8-5-23 16:46
现在存在的普遍现象是投标人不认真去阅读招标文件,有时候更夸张的甚至都能出现在标书的密封袋上写错工程名称。
作者: 人在天涯    时间: 2008-5-26 14:09
标题: “废标”争议大家说——您认为以下哪种情形引发的争议较大?
其实普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其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废标办法以及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掌握的尺度是非常宽松的,评委只是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件量身定做,很少能依据隐含的废标条件进行废标。
但是在交通、铁路标的额度比较大的行业来看,这些废标条件太应该了啊。
作者: shenyijin    时间: 2008-5-26 14:21
一个是准备充分,很有希望的投标,因迟到时间不足2分钟的被拒绝接受文件的被废标的很可惜!
二是投标报价相对最低,而在专家评标时被种种原因废标的,也很可惜! [s:7]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8-5-28 09:37
只要是招标文件规定了的,都不委屈,哪个叫你连招标文件都读不懂还在莽起投标呢!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6-5 17:25
我认为因为第一种情况而废标对投标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我们选取的是好的施工单位,而不是仅把标书制作的漂亮的单位。
作者: godboy    时间: 2008-6-9 12:32
招投标是一个比较讲究细节的活,投标人一有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废标,因为现在招投标这行业还是招标的权力比较大。所以就要求我们的投标人在投标时,还有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加倍的小心。现在好多投标人把投标文件编制的越来越精致,封面越来越漂亮来增加竞争的一个方法。关于标底在预算中定的较低,那只能说,招标方的预算水准太低,投标人也只认倒霉吧…………………………………………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6-10 10:38
小弟认为
    “因标书的密封、颜色、格式、装订等细节问题而废标”还勉强说的过去,按正常的话,代理机构应在收标书的时候认真审查,不符合的应该拒收,若没发现出来,在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验标书密封时,可以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做废标处理。这种情况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怪不得别人,自己不注意。
    “因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而废标”投标保证金是强制性的,投标人不按规定缴纳肯定说不过去,废标狠正常。
    “因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而废标”投标人在报价时,就应慎重慎重再慎重,考虑周全一点,但是因为报价超过预算就废标,小弟觉得有点牵强,小弟觉得可以不让其商务标部分参与评审,但不能废标,废标太容易出问题。
    “因供应商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废标 ”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人废标,那资格预审时都做了什么啊,代理机构不会查不出来吧。这条不合理,也是对代理机构自己的否认。
    上述纯属小弟个人意见,希望各位老师能多多指教,哪里说错了,烦请批评并指正。
    感谢!
作者: markluyang    时间: 2008-6-10 16:55
我觉得还是因为没有看清楚招标文件要求而出现的“未相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是最可惜的~没有参与评标就直接回家了……
作者: 1962bigtiger    时间: 2008-6-11 10:18
因标书的密封、颜色、格式、装订等细节问题而废标 的争议最大。我觉得在招标文件中没必要做特别详细苛刻的规定,只要要求标书完好密封、有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注明连续页码、不接受活页装订就行了。过于详细会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除非招标人想在有特别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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