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惩戒 措施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 主体 |
1 | 依法 依规 实施 市场 或行 业禁 入(退 出 ) |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取得特定 的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 行政许可 |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时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 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 | 《行政许可法》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相关行 政许可 的受理 或决定 单位 |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取消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 申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 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 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条, 《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号) | 有关行 政监督 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代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 目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条 | 有关行 政监督 部门 | ||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 人 | 《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 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的意见》 | 采购人 或其委 托的代 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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