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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承诺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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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8 09:03
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承诺书是否有效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出具无行贿犯罪承诺书。其中一家2个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书正文中关于投标人处,只填写了牵头人单位,未填写成员单位。该承诺书是否有效?
作者:
qqacj
时间:
2023-6-15 14:43
1、采购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那么看采购文件怎么规定的,我原来一个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最后盖章要求是联合体协议书中必须两个单位都要盖章,写的非常清楚;
2、联合体名称:采购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3、承诺书中,最后盖章是否加盖了两个单位的印章,如果是,这就应该归属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评委老师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6 08:14
招标文件没有就此项内容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以下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承诺函示范格式
(四)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自 年 月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本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同意招标人没收我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扫描件放置处(正、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6 08:22
这几天对此问题,认真复盘了下,个人认为应该是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应该写上和盖章,否则应认定投标无效。依据如下: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6 08:27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根据“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此联合体全体成员都应该承诺,否则应认定未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作者:
qqacj
时间:
2023-6-16 15:10
1、绝大部分情况下,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都是个摆设。
2、一旦联合体设立,那么进行投标的不再是两个或者多个公司,而是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临时性团队,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联合体名称”就是这时候真正意义上的“投标人”,所以联合体协议书上应该是两个或者多个单位的公章、法人章,甚至可以再加上法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3、招标文件其他的地方在编制的时候就可以更加明确,比如加盖牵头人的公章和法人章即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响应,或者费点事,明确所有盖章的地方,两个或者多个单位都需要同样盖一遍章。这些都允许,关键是看招标文件写的是否清楚,如果未写,作为投标人就应该进行询问或者质疑,要求明确,如果什么也不问,从投标角度考虑,投标人就应该本着“多盖不能漏盖”的原则来投标,如果这都没考虑到,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投标人就该自己承担了。
4、看你描述的情况,把这家公司废标,估计他也没话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3-6-16 17:04
我个人觉得还的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承诺,那只有牵头人提供肯定不行。如果未规定,我个人意见的从宽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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