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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质疑但采购人审查出实质性偏离了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2-8-23 10:25
标题: 没有质疑但采购人审查出实质性偏离了怎么处理?
我遇到一个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委正常评审,出结果了。采购人当时在评审现场也没有仔细核验投标文件(目前来看一般都做不到仔细核验),回去后发布出了中标公告。然后仔细看到投标文件发现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偏离,后续如何处理?
如果是符合性的不响应就应该重评,上报财政部门之后就在处理评委;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8-24 13:01
这种情形已经无法自行组织重新评审了。上报财政部门吧。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8-27 21:36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如果是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是招标人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如果是其他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如果是由评审小组负责,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组织新的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包括复核投标人资格)。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2-9-8 15:47
wzl11 发表于 2022-8-27 21:36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如果是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是招标人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

实施条例上没说如果如果因为资格性审查有问题怎么处理啊?
我反倒比较赞成二楼的意见。
没有文件的条款符合这个情况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8 20:51
psylily 发表于 2022-9-8 15:47
实施条例上没说如果如果因为资格性审查有问题怎么处理啊?
我反倒比较赞成二楼的意见。
没有文件的条款 ...

2015.3.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8 20:54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8 21:03
“”如果是资格性的不响应怎么处理?“”
由于招标人资格审查有误,让资格不响应(即无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前款即“(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我说的:招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后,确定新的合格的中标供应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8 21:06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资格检查认定错误,也是需要重新评审的。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9 21:45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提出投诉后,进入投诉程序,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招标人就是一听招呼的,没有一点自主权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9 21:49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如果监管部门比较专业的话,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管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要求招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9-11 10:56
wzl11 发表于 2022-9-8 21:06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

69号文是2012年发布的,当时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是2017年颁布的,重新评审情况已经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了。
因此本案应该按照新规执行。无法重新评审,上报财政部门吧。
作者: qqacj    时间: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2)执行74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二)价格计算错误。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3)执行214号文。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四)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二种情况   资格审查错误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2)执行74号令。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组织原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重新评审。
(3)执行214号文。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

      特别说明一下: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另外一种观点,政府采购法以下的各类文件,如果不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其条文均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属于上位法。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19 22:03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说不能委托啊,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或谈判小组等进行资格审查。只是下位法之一的87号令提出不能委托,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审查而已。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19 22:16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规定的情形”至少有2类:1、87号令 第64条(也即你说的重新评审情形,但不是仅仅只有这一种规定情形)。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这是你漏掉的,但恰恰也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应该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招标人应该组织重新评审,但按规定应同时报告财政部门。
   如果还是看不懂,可以咨询下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19 22:21
bidboy 发表于 2022-9-11 10:56
69号文是2012年发布的,当时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是2017年颁布的,重新评审情况已经不 ...

旧的69号文是规定所有的采购方式,既然新的87号文提出明确的规定--资格只能招标人自己审查,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按新规定执行,其他的采购方式,不是87号令适用范围,因此还是要按69号文执行。
首先应该要搞清楚适用范围,不能只管新旧,只是起码的逻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9-20 09:00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采购人提出的应该是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经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作者: qqacj    时间: 2022-9-20 11:1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个人认为:71条指的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错误和违法行为这两个概念,个人认为还是不同的,参考实施条例释义的说明,这一条与重新评审并没有太大关系!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22-9-21 09:32
wzl11 发表于 2022-9-9 21:45
提出投诉后,进入投诉程序,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招标人就是一听招呼的,没有一点自主权了。

自主权也是应在依法的框架内的呀,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是依法处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26 19:58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请问: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谁?
2、招标人资格审查错误,是不是属于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开展审查,是不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26 20:03
建议楼上的几位专家,去查下新华字典--“违法”、“违反”的区别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2-9-27 11:13
wzl11 发表于 2022-9-8 21:06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

这个文件还有效吗?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9-27 15:24
wzl11 发表于 2022-9-26 19:58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请问 ...

87号令有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9-27 20:23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2-10-19 21:35
有多少是漏网之鱼,这个是少数被发现的而已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10-20 11:41
曹锦江 发表于 2022-10-19 21:35
有多少是漏网之鱼,这个是少数被发现的而已

这就相当于足球裁判的误判、漏判。现在虽然有VAR但也不能保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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