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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招标失败是否只能转竞争性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21-7-28 09:58
标题: 公开招标失败是否只能转竞争性谈判?
按照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只有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在其他采购方式中均没有类似描述,那是否意味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果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的情况下,就只能转竞争性谈判,不能转磋商或询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7-30 13:36
根据非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因此如果转竞争性谈判,那么可以只在这两家中进行谈判。而转为其他方式则没有这个规定。
作者: zhongbiaoyi    时间: 2021-7-30 15:14
是的,楼上说得很详细了 就不再重复了。因为没有规定,所以其实默认要3家,如果是要2家,就只能走竞争性谈判,而非其他方式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7-30 19:55
是“”可以“”,不是必须。就是说:采购人有选择权。选项1:如果采购人为节省时间尽快完成采购,且不排斥与递交投标文件的2家供应商完成采购,这可以经审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完成采购。选项2:可以重新开展招标采购。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21-8-1 11:22
感谢各位解答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1-8-26 07:37
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继续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主要看是否符合其他方式相应的适用情形。
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调整采购方式的 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直管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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