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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1-2-1 16:02
标题: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印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但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采购人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年3月15日到3月31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财政部也将对中央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财政部将于2月1日起开设举报邮箱mofhkx@126.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9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1-2-3 17:06
各地的症状不同程度都有存在,其实就是地方保护和技术壁垒,必须坚决打破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3 21:44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集中管理模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成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推进采购人选取和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建立供应商入库和退库契约制度、网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在线争议纠纷处理引导机制等,实现对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和其合法权益的快捷救济,健全完善供应商诚信体制机制建设。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3 21:49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3 21:5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1-2-9 11:06
zw22 发表于 2021-2-3 21:5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 ...

此库非彼库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22 12:2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21-2-9 11:06
此库非彼库

即使不是一种库,提醒大家一下也好,免得真假不分,见库就清!何况真难区分,这个通知还真难落实!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22 12:3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21-2-9 11:06
此库非彼库

你能说得清?
作者: zw22    时间: 2021-2-22 12:48
和87号令及财政部令第74号的供应商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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