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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采购人代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0-9-4 11:36
标题: 关于采购人代表的问题。
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问这里的做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可否是同一个人。
如果是同一个人可不可以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9-4 14:08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不包括资格审查的。因此其中的评委也最好不参与资格审查工作。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0-9-4 16:49
有些人的解释是采购人可以委托他做资格审查,再委托他担任业主评委,反正两项工作没有重复。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9-4 20:13
政府采购法、条例、87号令有法条规定不能兼任吗?如果没有,那就是可以。法无禁止兼可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0-9-6 19:08
这个没有硬性规定
个人认为可以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0-9-7 16:22
我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
但有些地方兼管部门审查的时候就说不行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0-9-9 05:54
psylily 发表于 2020-9-7 16:22
我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
但有些地方兼管部门审查的时候就说不行

这些监管就是没事找事,刷存在感,要挟你们
作者: qqacj    时间: 2020-10-9 17:25
87号令: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两种说法:
1、采购程序经历了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几个程序,前后的程序都不再叙述了,开标时,评标委员会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如果你这个专家准备参加评审,则一定不能参加开标现场,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后,即刻进入评审区。况且现在很多地方都是不见面开标。
2、法律赋予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责任,应当就是必须,且也明确指出了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即在本单位的采购项目中只能是一种身份,而不能是两种。
我个人认为资格审查与评审专家的身份不能拿混为一体。

作者: goodluck    时间: 2020-10-14 16:40
bidboy 发表于 2020-9-4 14:08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不包括资格审查的。因此其中的评委也最好不参与资格审查工作。

前辈们有没有组织咱社区的交流群,如果有的话可否加晚辈进入学习讨论,各地情况不同,但是大势一致。群里沟通更直接效率更高。
作者: colourfulair    时间: 2020-10-15 14:03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说,但最好不要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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