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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样品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这样操作是否违规? [打印本页]

作者: wmzyyd    时间: 2020-8-6 14:03
标题: 样品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这样操作是否违规?
货物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在其中一个指标检测中,委员会对样品用了试剂检测,结果留下了检测痕迹。招标文件规定标准为“以现场实评及相关检测报告为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8-9 07:54
87号令: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我个人理解:
要求提交样品条件是: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
关于检测,应该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评标委员会并非检测机构,现场的评测的数据难以做到科学。
所以样品的评测应该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现场评委主观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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