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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5-11 11:15
标题: 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怎么处理?
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怎么处理?

预算金额较大的货物类项目招标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很多,尤其是货物种类很多的情况下,可能更多。

1、是不是所有的参数都必须有3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
2、如何保证众多、甚者几百条技术参数都必须有3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
3、中标后,只要有1条参数没有满足3家以上品牌,是不是就得废标?

谢谢~!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5-11 20:52
1、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参数,是必须有3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否则就属于对不同的供应商歧视待遇。一般容许偏离的参数,没有必要必须达到。
2、另外正常情况,一般的货物市场主流的技术参数,绝大部分品牌应该都能达到,应该不存在这种极特殊的情况。
3、可以先做个采购文件需求公示,公示期结束没有问题就万事大吉了,有意见反馈经论证合理修改,这样就不存在废标的问题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5-11 22:23
按照87号令对于品牌的规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并非针对技术参数。
当然如果你的技术参数完全指向某一家,自然容易造成不满足上述条件,造成废标。另外也容引起其他投标人质疑投诉,造成废标。
所以对于招标技术参数还是以实际使用需求为前提,如果能充分说明实际只有一家产品能能满足使用要求,那就论证,走单一来源,不必为了招标而招标。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5-12 14:45
补充说明:

举例吧,
计划买一辆小轿车,
技术参数项有1.发动机  2.底盘 3.轮胎  4.齿轮箱 6.方向盘  6.座椅 7.油箱 等等

其中 1.发动机 为星号条款,不满足算作无效投标,参数描述,确实在市场有3家以上品牌能满足要求

其余几个指标为加分项指标,满足一项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参数  2.底盘 描述,在市场上只有1家品牌能满足,


问题1.违规吗?属于财政部门需要废标的条款吗?

问题2.
如果 参数 2.底盘 3.轮胎  4.齿轮箱 描述  只能相同的1家品牌满足,其他参数 都有3家以上品牌满足
这种情况违规吗?属于财政部门需要废标的条款吗?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5-12 21:23
个人觉得:1、不违规。
2、违规。存在的问题不是参数设置标准过高不切实际,就是不是一般普通的货物采购,属于高标准的特殊货物采购。一般来说,只要是加分指标,应该不属于废标的条件。当然,从你举的例子看,绝大部分的指标虽然都是加分项,但参数要求市场上都只有1家品牌能满足,如果参数设置是合理、合规的,因此可以认定不是一般大众化的货物,属于高标准的特殊货物,应该报财政部门批准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也即你要告诉财政部门参数标准如此之高的理由)。否则应降低参数标准。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5-13 09:59
wzl11 发表于 2020-5-12 21:23
个人觉得:1、不违规。
2、违规。存在的问题不是参数设置标准过高不切实际,就是不是一般普通的货物采购, ...

您的意思,
上百条参数,如果只有一条非实质性参数,仅有1家品牌能满足, 其他的参数都能有3家品牌满足,这样是不违规的。
上百条参数,如果多条非实质性参数,仅有1家品牌能满足, 这样就涉嫌违规了。

那这个多条,怎么把握呢?如果技术参数分值为100分的话,非实质性参数仅有1家品牌能满足,所占分值达到多少就属于违规的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5-13 11:45
jiayw 发表于 2020-5-12 14:45
补充说明:

举例吧,

我觉得越是这类定型产品采购越不需要对技术参描述过多,因为很多配置不是可以随意定制的。
作者: jiayw    时间: 2020-5-13 15:53
bidboy 发表于 2020-5-13 11:45
我觉得越是这类定型产品采购越不需要对技术参描述过多,因为很多配置不是可以随意定制的。

硬件采购、集成项目,涉及硬件50种,
单价10万元以上就有7、9种,
单价100万以上的也有可能1、2种吧
这些硬件,平均一下,也得有4、5个参数描述吧,

或者说小件,描述简单些,参数就1、2个,单价10万以上的怎么也得设几个吧,

我举的例子  稍微极端了些,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5-15 20:2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虽然条款没有写明技术、服务等要求的个数,从常理实操上看,当一个采购评分项指向特定供应商,所占权重的比例很小,对评分结果未构成实质性影响,个人觉得无需吹毛求疵,也无需生搬硬套就一定认定为歧视。但一定要我说达到几个参数就构成歧视,这真的没法给个确定的数字,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个人觉得,唯一的判定标准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评分项分数,对评分结果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

作者: wzl11    时间: 2020-5-15 20:33
财政部令87号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也即你所谓的参数,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如果真是经论证确确实实的合理的需求,走单一来源采购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0-5-18 13:06
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中对技术参数的规定基本上是个原则。那么在一个原则下如何操作确实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作为具体的实施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很多时候是不好掌握的,这是因为事实上就有些灰色地带。
我们的工作就是将风险控制在我们自己能解决的范围内就是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20-5-18 21:44
只要你的参数肯定是只有一家满足的话,就是违规。
当然这个要举报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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