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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第3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假定某个项目中设定了两个核心产品(Hx1、Hx2),共有G1、G2、G3、G4、……等多家供应商投标。以下两种情形,哪种将被视为“一家投标人”? 情形一(核心产品品牌不完全相同):G1、G2所投Hx1产品品牌相同,但所投Hx2产品品牌不同; 情形二(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G3、G4所投Hx1、Hx2产品品牌均相同。 在与各地同仁聊天时发现理解居然有差异,争议点在于87号令原文“……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是否隐含了“任一相同”、拟或“均相同”这层含义,烦请贵司能够释疑。 单位:*** 姓名:*******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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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31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核心产品”。根据贵司之前咨询回复,核心产品可以不止为一种。那么,如一个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核心产品为不止一种,有两个投标人,他们的核心产品有部分相同采用相同的品牌,有部分采用不同的品牌。那么根据87号令,应当认定该两个投标人按一家计算,还是按两家计算呢?谢谢! 单位:*** 姓名:*******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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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31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核心产品”。根据贵司之前咨询回复,核心产品可以不止为一种。那么,如一个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核心产品为不止一种,有两个投标人,他们的核心产品有部分相同采用相同的品牌,有部分采用不同的品牌。那么根据87号令,应当认定该两个投标人按一家计算,还是按两家计算呢?谢谢! 单位:*** 姓名:*******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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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yw 发表于 2019-5-17 15:05
从哪里能看到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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