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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 服务类项目分包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2-27 16:10
标题: 政府采购 服务类项目分包问题
例如物业等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分包事宜,中标商参与此项目服务的人员都是人事关系放在其他诸如人力公司的,只有1、2个中标商的人员参与此项目,是否违规?

采购人为了更好的考核、管理此类中标商,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2-28 15:48
不太理解你的所谓分包的概念,一般物业服务项目很多专业工作是可以再次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的,比如保安,可以委托专业保安公司,保洁也可以,一些专业设备的维护运行也可以委托,等等。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3-1 09:00
bidboy 发表于 2019-2-28 15:48
不太理解你的所谓分包的概念,一般物业服务项目很多专业工作是可以再次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的,比如保安,可以 ...

举例,我招物业,涉及保洁、保安、会议服务

A公司投标中标后,然后保洁分包给B公司、保安分包给C公司、会议服务分包给D公司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下面这句,是不是以上就是合规的??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分包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主体是不允许分包的,内部管线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后,是可以分包的。

服务项目,整个分包出去,没有问题吗?
如果整个分包出去,给所谓的借资质、借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供应商的基本规定,比如缴税、社保情况,又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1 11:09
劳务派遣的话,供应商与人力公司是应当有劳务派遣合同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合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1 11:22
jiayw 发表于 2019-3-1 09:00
举例,我招物业,涉及保洁、保安、会议服务

A公司投标中标后,然后保洁分包给B公司、保安分包给C公司、 ...

分包即不能将主体或关键部分进行分包。87号令中35条有相关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3-1 13:17
物业服务招标是典型的所谓大而全招标。但实际上服务内容确实非常丰富而且各具特色。一家单位单位对所有方面都在行或都强是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在招标的时候应该结合实际需求,将主要的,有特色的,难点重点部分标明,属于必须中标人自行实施的。而其他部分允许再行委托其他专业公司(招标时可以对其拟委托的单位进行一些评审)。
如果中标后整体由其他公司实施,那属于转包。是法律法规禁止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3-3 09:51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9-3-4 20:00 编辑

个人觉得:87号令只适用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87号令35条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非招标的采购文件没有分包方面的规定,则成交承包商采用将部分内容都分包是不违规的,关键还是采购人严格按采购文件和合同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3-3 10:16
转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违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3-4 10:18
wzl11 发表于 2019-3-3 09:51
个人觉得:87号令只适用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87号 ...

全部分包,和转包有什么区别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4 11:03
wzl11 发表于 2019-3-3 09:51
个人觉得:87号令只适用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87号 ...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是条例72条中明确违规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3-4 19:58
   纠正之前一个错误的观点,经查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正确的是:全部肢解进行分包,应属于转包。
   查了条例第72条,正确的内容是:“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没有楼上所说的“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的内容,对不上。至于“关键性”的定义、定性,上面已说了,只适用招标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3-5 08:25
bob1511 发表于 2019-3-4 11:03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是条例72条中明确违规的。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

这个依据出自哪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5 16:44
wzl11 发表于 2019-3-4 19:58
纠正之前一个错误的观点,经查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正确的是:全部肢解进行分包,应属于转 ...

1、全部进行分包=转包,应该没太大争议吧。
2、对于将关键性部分进行分包,参照工程转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应属于违法分包。
3、除招标外,其他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关于分包的相关规定。不过,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相关法条的释义倒是说的很清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5 16:49
jiayw 发表于 2019-3-5 08:25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

这个依据出自哪里?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分包、转包相关定义。可以参考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定义。或者是参考采购法中相关法条的释义。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9-3-6 11:57
这个应该不属于转分包吧,现在很多的劳工或者一些公司的人员关系放在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管理挺正常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3-9 20:17
规定了不得分包的主体服务内容,其他 都可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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