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打印本页]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2-14 09:35
标题: 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请教:有个谈判项目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发现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说明函,针对这种情况,1、代理机构是否一定要上报财政监管部门?2、如果采购人认可放弃成交,重新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不上报财政,直接发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重新采购的公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2-14 11:01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招标方式中,如果改变中标结果,不是需要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的吗?在非招标方式中,这个是属于正常程序,改变成交结果,可以无需上报财政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14 12:22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不签合同,应报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14 12:38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15 19:56
74号令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个人认为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发生成交供应商是真的履约不了(璧如原软件公司不配合),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采购。
    另外大家可发表下高见:软件对接无法满足是否算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范围界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16 15:36
成交供应商发现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应该认为是客观理由,所以可以按照74号令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17 10:5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2-14 12:38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 ...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17 15:19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7 10:56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18 17:55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7 15:19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赞同,因为涉及监管以及到可能的行政处罚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18 19:25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应该认为自身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现在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19 09:46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7 15:19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赞同,因为涉及到监管、中标结果的改变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20 09:50
wzl11 发表于 2018-12-18 19:25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 ...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兼容。更别说复杂的软件接口了。
而且案例显示在整个评审过程中都没有提出和发现,采购文件中似乎也未明确,而是供应商事后主动发现的,这显然不是很大众化的问题,而且短期难以解决。如果供应商能够解释清楚,建议还是认可属于不可抗力为好。按照74号令二十二条处理。
即便到财政部们,供应商也可以以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为理由辩解。耽误时间似乎没有必要。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22 15:15
1、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意见原件:重新招标或者第二名顺位;
3、放弃理由不充分,处理放弃中标的第一名,扣除保证金;如有弄虚作假,还要追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25 10:40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0 09:50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 ...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25 11:02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0:40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处罚。采购人承担重新采购的损失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25 12:34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1:02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 ...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应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告,由其责令改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2-25 15:08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2:34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 ...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2-26 16:23
bidboy 发表于 2018-12-25 15:08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

没签合同,又没有正当理由。怎么会没有违法行为呢?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2-18 11:32
1、供应商以“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说明函”,即是拒签合同,书面说明函即是理由,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判断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采购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明确是采购人而不是代理机构),有三方面需要考虑,但从大方面说肯定会有风险,所以大部分采购人是不会轻易认定是否合理,肯定会推脱出去的。  所以一般都是由采购人上报财政部门决定,财政部门也不傻,谁会承担这个责任,所以肯定会后续的麻烦。
2、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为什么不满足,是评审过程中评委审查的问题还是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东西,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现在涉及政府采购不是你说放弃就放弃了,代价是很大的,大的足以让这个公司承受不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