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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招标能否进行质疑或者投诉?(修改,有谈判文件内容再次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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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ou74
时间:
2007-11-27 20:28
标题:
这样的招标能否进行质疑或者投诉?(修改,有谈判文件内容再次补充)谢谢
我于昨日参加某医院经政府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医疗设备,竞争性谈判模式,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持。
购买谈判文件以后,我们仔细研读13参数项,发现:没有任何一家厂家的任何一款机器能完全满足参数要求,每家都至少会出现2个以上的负偏离,包括我们自己设备。所有参数都没有设置“*”。
按照文件的要求,如果谈判方如果对于谈判文件有置疑,在截止购买日之后的第二天早上10点前提出,推后将不在受理。由于每家都至少会出现2个以上的负偏离的现状存在,我们经过分析,可以不质疑,因为大家都有负偏离和正偏离,应该机会均等。但昨天参加谈判的第一轮之后,我们被判出局,专家组(三人构成,其中两个是业主方代表)认为,我们第一条参数负偏离不可接受,认为是核心参数,不能负偏离。
但其第一条参数本来有明显的品牌倾向:设备的设计原理要求为某种。简单说,实现该类型医疗目的设备的设计原理有甲乙两种,且业界评价无所谓优劣,且绝大部分厂家采用了一种乙包括世界知名公司GE等,院方要求的原理方式却属于少数甲,且市场仅有两家能够满足)
当时,该市财政局某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马上和我们进行沟通,我立马告诉他肯定的招标结果,他让写下来和最后结果进行验证,最后果然。
问题:
1) 对于我们因为出现负偏离被判出局能否质疑?
2) 质疑的话,从法律角度,应该把握那些要点,谢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1-27 20:44
我觉得,楼主所说的这个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比较难分析和去质疑等等。
希望楼主进一步明确:是否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是否不是国际招标?是否多家(3家以上)参与?等等。
由于我对医疗设备具体招标不熟悉;希望其他有关网友积极参与讨论。
作者:
chou74
时间:
2007-11-27 21:00
该话题和我的另外一个帖 "这个算不算政府采购,能不能提前介入质疑环节? " 是同一家业主的同一个采购.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模式:竞争性谈判,
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不是国际招标.
其模式是医院上报项目和参数到财政局,批复之后转止政府采购中心
报名参加商家4家,只有我们被判直接出局.其余三家均进行了下一论谈判,并有最终结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8 03:32
我觉得对于政府采购无论是招标还是谈判,技术指标都应该有3家以上的设备能够满足,这是大前提。
对于医疗设备由于很多产品带有一定的专业性或者说是带有排他性因此如果真要写详细参数很容易有歧视性。
作者:
雷金辉
时间:
2007-11-28 10:11
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权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质疑的时效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见政府采购法第52条)。
你说的问题我有点不大明白,你前文中说“没有任何一家厂家的任何一款机器能完全满足参数要求”,那谈判结果岂不是这个项目要流标(失败)了?如果没有流标,那成交的供应商是否是你所说的“仅有两家能够文字满足”的供应商之一?他们是否有重要条款不符合采购文件?
如果他们有重要条款不符合采购文件,你可就则供应商响应问题提出质疑。
扯远一些,我们在采购组织中,经常有供应商提及“文字满足”字眼,以个人浅见,在采购活动中,不排除有供应商不从产品上把关,玩弄文字游戏的行为。但由于评标委员会从事的是文字评审工作,在一个相对短暂的评标活动中没有精力,实际上也不可能对所有技术资料一一核实,一般对制造商提交的印刷资料是给予认可的,如果评审结束后才发现有在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的,可以“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所以供应商在质疑其他供应商投标设备仅“文字满足”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须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这个证可不容易举哦。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7-11-28 11:23
个人觉得不好投诉!
作者:
chou74
时间:
2007-11-28 12:06
改正:原来表述中的 "文字满足" 中 "文字" 其实没有,误操作,我已经修改.
1)最终中标的产品也不能完全满足标书文件要求
2)中标品牌有两个不同的商家参与,投了两个不同的型号
其他相关谈判文件内容:
1 谈判文件质疑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购买截止次日10:00前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逾期采购单位将不予受理,视同供应商完全接受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
中选后质疑与投诉 关于采购程序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的,由我局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质疑和投诉均由**医院负责答复。
2供应商须提交报价文件4份,须在文件中注明高于、等于或低于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可推荐多种方案,报价须分别报价
3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初审合格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分二轮进行;第一轮谈判专家根据谈判前了解的情况就技术参数和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若谈判过程中技术参数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回答专家的问题并根据谈判小组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调整(对有负偏离的,谈判专家根据负偏离的情况可允许继续参加谈判,也可终止谈判。采购单位对因技术参数有实质性变动后供应商退出谈判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退出不影响谈判继续进行);第二轮供应商就与专家谈判的情况做出响应的承诺后最后一次报价,谈判小组就供应商的全部承诺进行评分,得分高者中选。
4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价格 45分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5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5中选条件
中选供应商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条件;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3)其综合得分最高且排序最先;
(4)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作者:
ldm1028
时间:
2007-11-30 08:55
很多事情是没法说清楚的,投诉无门!
作者:
cntcitc
时间:
2007-12-3 23:16
建议最好不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原因很多很多,呵呵!
作者:
rona
时间:
2007-12-12 22:40
想说几点:
1.有关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购买截止次日10:00前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逾期采购单位将不予受理,视同供应商完全接受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这个与政府采购法第52条不一致,4楼已经提到了--质疑的时效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是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是采购中心为了减少工作量与争议的安排.要质疑不容易.
2.有关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我没有理解错,所有参数都没有*号,就是说都是可议的,不是必须完全响应,可允许偏离;另外从贵公司对这个行业/设备现状的了解程度出发,说没有一家能完全满足,第一参数的有两个标准,作为专家应该充分了解,只能说在这点认识与评价上很主观.
专家三人有两人是业主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实很多采购人是用了某产品后觉得不错,就直接按此产品规格要求来采购,这种指定品牌的倾向很严重.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质疑和投诉环节,但是往往要保障自身权益也挺难的.
作者:
xajhppp
时间:
2008-1-4 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条"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如果指定了品牌的话,可以依据这条进行投诉,但要清楚 招标文件中如果是类似于(货物品牌)的话 不适用了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1-4 10:35
医疗设备的招标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医疗设备招标技术指标的确定应非常谨慎,不小心就会出现倾向性.医疗设备或器械技术指标在很难确定时,我们通常都采用功能描述,即从阐述其能达到的功能方面来阐述,而不单纯依靠硬性的技术指标,因为医疗设备尤其是进口医疗设备很多国际品牌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单从硬技术指标很难涵盖所有有竞争力的品牌.
另外,楼主质疑当然是合法的,依据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办法程序执行就可,但是我个人感觉针对你这个项目和你上述提出的想法,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考虑,提出质疑或投诉的结果肯定不会如你所愿.
因为医疗前端设备虽然界内都有一些惯例认可,但如果仅仅是业内主观的一种认可,或者说国际几个品牌每个品牌可能都有一个主观的认识,而这个认识也不一定统一.那么你的这个主观投诉或质疑的科学性也值得质疑.就是说如果质疑你必须要拿出科学的书面依据,来证明他的技术指标有倾向性.
当然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在程序上有什么违法的问题你也可以照理质疑投诉.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20 09:17
质疑是 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种权利。只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时7个工作日内就行了。而且上述专家组组成有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专家组中技术,经济内专家不应少于总人数的2/3。上述专家中采购人代表就2人了。显然是违法的啊。供应商也就这一点也可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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