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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个案例,帮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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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3016554
时间:
2007-11-26 16:28
标题:
2个案例,帮忙分析
(1)某绿化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07年10月22日上网发布招标公告,10月26日报名截止,10月29日发标,11月7日开标,共7家单位参加投标,由于开标当天雾大,造成交通堵塞,因此有3家单位未能准时到达参加开标,对于这种情况,经发包人提出申请招标站认可,建议等投标人到齐后开标,部分投标人对此举存在疑义。
本工程采用介于评标标底90%(不含90%)至109%(不含109%)范围内的合理低标的评标原则,评标标底是根据有效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其余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同时甲方也委托咨询公司出具标底,开标后,甲方标底均低于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依据以往惯例,甲方标底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定额价结合市场价格并考虑部分利润计算汇总得出的参考价格,而投标人的报价还应综合考虑价格竞争优势,因此,一般甲方标底是高于投标报价平均水平的。
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2)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06年10月17日上网发布招标公告,10月23日报名截止,11月15日发标,11月24日开标,共6家单位参加投标。
本工程采用介于评标标底90%(不含90%)至109%(不含109%)范围内的合理低标的评标原则,评标标底是根据有效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其余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同时甲方也委托咨询公司出具标底,本评标原则是即开始试行后,第一次在单体项目的评标中试行此原则。
开标后通过计算评标标底,并没有投标单位入围报价合理的范围。
该如何处理?
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最好能说出依照的法律法规,谢谢。
作者:
雷金辉
时间:
2007-11-26 16:59
投标迟到的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等投标人到齐后再开标,投标人当然可对此举存异议。
作者:
83016554
时间:
2007-11-26 17:05
谢谢1楼的帮忙分析,但是请看完问题 [s:6]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6 19:23
迟到肯定不能接受,等什么!!!关于标底一般就不要做了,如果要做应该认真做。
另外关于招标的时间似乎有问题。从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20天,11月15日发标,11月24日开标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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