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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公司联合投标资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zheling    时间: 2007-11-22 11:21
标题: 关于招标公司联合投标资质问题
对于招标公司进行联合体投标资质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也象投标人那样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以资质等级低的为准?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呢?
    向各位老师请教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22 11:56
如果是正规的对招标代理招标,那么招标投标法规的联合体规定当然也适用。
但是问题在于做项目的时候有很多规定,比如国际招标业绩是不可以两家分,只能记在一家公司名下。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11-23 09:19
招标投标法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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