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招标人有必要投诉评标委员会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8-11-20 06:26
标题: 招标人有必要投诉评标委员会吗?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出现的问题为什么要通过投诉来解决呢?
有关案例详见:
http://www.zjdpc.gov.cn/art/2018/9/10/art_809_1749104.html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20 09:39
这案例前面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按照正常的如果招标人在复核时发现评标的错误,应该提请评委会复议,修改。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0 09:52
发现错误应该是发生在评标结束、评标报告签署以后。评标当中的错误大多可以归为未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而招投标法及条例对于重新评审并未有相关规定。因此,招标人对于发现的违法问题应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其责令改正。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8-11-20 16:20
涉及敏感事项,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可能会让各方都能心平气和的接受。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0 20:02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20 09:52
发现错误应该是发生在评标结束、评标报告签署以后。评标当中的错误大多可以归为未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评标 ...

    有啊。怎么会没有呢
    1、《招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根据以上两条,评标委员会违反第40条规定,招标人应重新评标(法条的意思)或招标。
   2、《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条例》在《招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很明确的条款。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0 20:26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1-20 20:49 编辑

   好像是有点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人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投诉?个人认为应该是投诉主体不适格。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而不是投诉。
   请Sidney沈律师看看,发表点看法
作者: wjjst    时间: 2018-11-21 06:01
法条上的规定需要区分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讲的还是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讲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行为的能力,所以不管谁投诉还是举报,都有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但评标委员会则不同,特别是招标人更不宜投诉评标委员会。投标人需要投诉评标委员会时应选择将招标人作为被投诉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1 09:48
wzl11 发表于 2018-11-20 20:02
有啊。怎么会没有呢
    1、《招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前提是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招标人可以直接认定评委会违法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1 10:32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11-21 11:15 编辑
wjjst 发表于 2018-11-21 06:01
法条上的规定需要区分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讲的还是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讲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 ...

1、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因此,修改评标报告中的错误(纠正违法行为),需要由评标委员会来做。也因此,招标人应投诉评标委员会。如果涉及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违法行为,则应投诉其成员。
2、招标人投诉评委会有些像招标人自己投诉自己。其必要性在于涉及到的是违法事项,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性,招标人不能随意更改评标结果。
3、至于追责,评标报告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而评委只能对其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要看评委评标是否有过错。其实,评委与招标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劳务合同范本,从而更有助于招标人追责。
4、同意您最后一句的观点。对于评标结果,评委会对招标人负责,而招标人对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负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1 10:33
wzl11 发表于 2018-11-20 20:26
好像是有点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人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 ...

可以将招标人归到其他利害关系人里。
作者: wjjst    时间: 2018-11-22 06:35
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需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时才可付诸投诉。
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逻辑就是:招标人向自己提出异议,然后对自己的答复不满意,所以选择投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2 13:47
wjjst 发表于 2018-11-22 06:35
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需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时才可付诸投诉。
招标人投诉评 ...

不能将投标人的投诉程序与招标人的混为一谈啊。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3 18:58
wjjst 发表于 2018-11-22 06:35
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需先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不满意时才可付诸投诉。
招标人投诉评 ...

最佳辩手,神逻辑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3 18:59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1-23 19:01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22 13:47
不能将投标人的投诉程序与招标人的混为一谈啊。

国家发改委只有一个投诉处理办法,难道还有一个专门的招标人的投诉规定吗?
作者: wjjst    时间: 2018-11-24 08:15
这个帖子不是我即兴发的,我曾花很长时间收集过“投诉处理”方面的资料,政府采购(指采用招标方式)项目中没发现一起针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更不用谈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其他绝大多数地方的工程招标中也没有招标人针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所以我认为个别地方对法规的理解及相应的制度设计进入误区。可能点一下就会立即明白。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4 19:42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1-24 19:44 编辑
wjjst 发表于 2018-11-24 08:15
这个帖子不是我即兴发的,我曾花很长时间收集过“投诉处理”方面的资料,政府采购(指采用招标方式)项目中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条 明确投诉主体是供应商。没有采购人,也没有所谓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之类。
但说投诉的对象不包括评标委员会,这个好像有点理解的偏差了。因为评标结果是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而错误往往是评标委员会造成的,因此投诉对象肯定是评标委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6 09:42
wzl11 发表于 2018-11-23 18:59
国家发改委只有一个投诉处理办法,难道还有一个专门的招标人的投诉规定吗?

区别就在于是否先提出异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6 09:59
wzl11 发表于 2018-11-24 19:4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条 明确投诉主体是供应商。没有采购人,也没有所谓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之类。 ...

政府采购中投诉主体针对的是参与采购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举报、报告等方式。工程招标中投诉主体包括招标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26 10:00
wjjst 发表于 2018-11-24 08:15
这个帖子不是我即兴发的,我曾花很长时间收集过“投诉处理”方面的资料,政府采购(指采用招标方式)项目中 ...

主要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与招投标法体系对于投诉的理解适用的区别。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