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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1-10 09:46
标题: 非招标类采购恶意低价如何处理呢
竞争性谈判这种最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是否存在87号令60条规定提到的所谓恶意低价问题?供应商符合所有要求,最终报价却明显低于其他人,比如其他50万左右,他报了1万元,就得让他成交吗?

磋商出现此类问题呢?

谢谢各位老师


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10 18:40
这个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则提到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比照招标有关规定,在74号令出台后,74号令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招标方式有关规定或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1-11 10:1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0 18:40
这个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
财政部2007 2号文件则提到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比照招标有关规定,在74 ...

谢谢!我查到文件了,有以下疑惑
1 文件提到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你这里引申为比照招标,有没有扩大引申范围的嫌疑,是否可以扩大,还是只能是在最低价成交原则方面可以引申?

2  在74号令出台后,74号令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招标方式有关规定或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这个提法,我赞同,但是有没有具体规定支持?就是以上面提到的比照最低价评标法 说法为具体依据吗?

3 实际上非招标类采购,询价只能适用服务类项目,谈判大多 是大部分也用于货物,对于单纯货物类项目,从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是不会考虑供应商不合理低价的,哪怕你1元钱,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也不会嫌弃的吧

4  实际上不合理低价情况,大部分发生在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上,如软件开发,各种运维服务,87号令提出了,如果你明显低于其他人的报价,评审委员会就可以让你写说明,根据你的说明决定你投标是否有效。相比18号令,低于成本价,有了很好的操作性。

但是对于磋商项目,对于服务类的磋商,怎样处理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人报价,磋商办法里没有提到,好像也没有其他情况特殊规定?

有没有类似兜底规定,可以像您说的那样,可以在文件里规定最终报价无效条款,或者不用在文件规定,直接认定他的最终报价无效?

要知道,财政部门或者法院,都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采购文件是否合规,是否违法,他不管你这个规定是否出台好多年,已经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了。

再次感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11 17:16
jiayw 发表于 2018-11-11 10:13
谢谢!我查到文件了,有以下疑惑
1 文件提到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你这里引申为比照招标,有没有扩大引 ...

财政部87号令关于低价的问题不限于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财政部2007号文件规定可以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这条当然可以比照。且这条规定也不违背后来财政部出台的74号令,在这种前提下采购文件中提前规定明确即可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12 11:03
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如何评审。未明确的则不应轻易否决。但是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其执行。比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有相关规定。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1-12 11:18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12 11:03
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如何评审。未明确的则不应轻易否决。但是如果有相关 ...

谢谢,找到了,
这个是具体的依据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1-12 11:29
法不确定,则可为。我的也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内容:
(4)谈判小组认为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供应商报价的;
①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②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培训费用、售后服务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③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④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12 11:42
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注意:在采购文件中应约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如果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那么最低价成交也没问题的。当然赠送还是要禁止的。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11-12 14:38
现在供应商价格特别低评委会因要求他说明理由,是否有响应谈判文件所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他提供证明材料,如果说明不了应拒绝他的投标或者认定他为虚假应标。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1-12 16:21
qqacj 发表于 2018-11-12 11:29
法不确定,则可为。我的也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内容:
(4)谈判小组认为谈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 ...

好人啊!

兜底条款,丑话说前面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2-1 11:04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2-3 18:50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1 17:16
财政部87号令关于低价的问题不限于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财政部2007号文件规定可以比照最低评标价 ...

解释比较牵强,74号令明确就是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87号令另有规定。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存在不适合当下低价抢标的现实问题,财政部就不会在《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提出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7 16:00
我为什么这么写:因为在四川省2018年03月23日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中就可以明确我上述在谈判文件的描述。既然某个省的范本可以这样写,那么虽然74号令中没有写,那么就意味着,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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