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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奖惩并用建设政采诚信体系 【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8-9-10 21:40
标题: 新疆:奖惩并用建设政采诚信体系 【转】
新疆:奖惩并用建设政采诚信体系
为守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新疆财政厅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健全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多个维度着手,加强新疆政采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通知》,新疆要从正面激励、联合惩戒和评审专家绩效评价三方面建立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方面是为守信的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公布代理机构“红名单”,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另一方面,要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基于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另外,还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绩效评价制度。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动态掌握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具有行贿、受贿等不良记录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聘用。
关于进一步强化诚信体系建设,《通知》规定,要从强化政府采购职业道德约束、加强政府采购诚信教育,完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落实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方面“发力”。尤其是在信息共享方面,《通知》的规定更加细致,其中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的信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涉及政务诚信建设的,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推送相关信息。实现与税务、工商、司法等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依法禁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通知》还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规范。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记录在案。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得采纳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地(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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