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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0 08:31
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
财购〔2018〕726号
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7-20 09:23
不过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适用依法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0 09:39
bob1511 发表于 2018-7-20 09:23
不过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适用依法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
是的 还是要给安徽省财政厅点赞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7-20 10:11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7-20 10:13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0 09:39
是的 还是要给安徽省财政厅点赞
如果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其还不如非招标方式规定的严格。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7-20 12:22
北京这边一般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建筑工程自愿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走见证招标(即建设行政部门不进行监管,只是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发布公告和开标评标会议室的服务)。
但我认为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未达到招标限额的还是走非招标方式更符合法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7-20 16:43
bidboy 发表于 2018-7-20 12:22
北京这边一般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建筑工程自愿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走见证招标(即建设行政部门 ...
是的,不过一切的症结在于非招标,大家都不待见,是个不受欢迎的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0 17:26
bidboy 发表于 2018-7-20 12:22
北京这边一般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建筑工程自愿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走见证招标(即建设行政部门 ...
个人与您理解有所不同,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是“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根据招法体系可以自愿进行招标,只有当采购人不进行招标时,政府采购工程才应当根据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进行非招标采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7-23 11:0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0 17:26
个人与您理解有所不同,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是“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未达到必 ...
按照北京市建设部门的看法,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不是建设部门进行监管的范围, 附应该按照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所以政府采购是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而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于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才可以自愿采用招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7-23 12:51
bidboy 发表于 2018-7-23 11:06
按照北京市建设部门的看法,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不是建设部门进行监管的范围, 附应该按照条例 第二 ...
那么超过400万的单独装修也不能招标了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4 08:4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7-24 08:51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7-23 11:06
按照北京市建设部门的看法,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不是建设部门进行监管的范围, 附应该按照条例 第二 ...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愿进行招标,这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当然建设单位选择不招标时,即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言的“依法不进行招标”时,政府采购工程必须进行非招标采购来完成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不进行招标”是建设单位是否选择招标后的结果,而不能等同于“依法不得进行招标”,否则属于人为的扩大曲解解释了。从文字和内涵上来说,依法不进行招标都无法与依法不得进行招标等同起来。
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点赞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7-24 09:3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4 08:49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 ...
从法条的理解上,我同意您的理解。从从严规范的角度上,尤其是超过公开招标标准的单独工程,我赞同bidboy版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4 11:48
bob1511 发表于 2018-7-24 09:39
从法条的理解上,我同意您的理解。从从严规范的角度上,尤其是超过公开招标标准的单独工程,我赞同bidboy ...
具体到了地方,实际上还是看有关部门的决策和理解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7-24 12:0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7-24 08:49
工程招标即属于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包括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范围,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 ...
不监管不是说招标人不得招标,而是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不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可提供场地,开标评标的服务。
但是政府采购的工程由于受到条例二十五条的约束,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显然不符合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应该走非招标方式。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8-17 09:12
个人理解:
1、安徽出台此规定,主要是明确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适用何种法系的问题,
也就是,对于此类项目,如果选用公开招标,那么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系,不要说你没有达标准,只是选了公开招标方式,你选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就请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操作,不要说预算只有例如几十万很少的理由。
如果不选用公开招标,因为你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那么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系,即必须选择诸如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而不能说我这是工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归你财政部门管理。
2、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注意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那么,
2018年6月7日出台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本规范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这个就只能适用或者说只有如下项目才可以采用。即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17 12:00
bidboy 发表于 2018-7-24 12:02
不监管不是说招标人不得招标,而是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不进行监管。交易中心可提供场地,开标评标的服务 ...
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
依据什么法条 “不招标”,显然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均是某些特定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将是否招标的权利交给了业主,这些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当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时,如果是政府采购工程则必须按照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已完成政府采购程序。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法条规定哪些项目,业主你不得进行招标,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不招标是对于可以选择是否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选项之一,是业主选择后的结果,当他选择招标则适用于招法,不选择招标则得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17 17:0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17 12:00
依法不进行招标而不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
依据什么法条 “不招标”,显然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招标投标法及 ...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这应当在法律中就是必须,所以这条的意思是:政府采购工程中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非招标方式。而不能由采购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0 08:3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0 08:36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这是将“不进行招标”人为等同于“不得进行招标”,完全不能认同,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赞。您也说了根据招法是“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法体系有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之分,当“可以不进行招标”时,换而言之业主“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也可以选择自愿“进行招标”,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不进行招标的根据项目性质划分,政府采购工程则必必须非招标采购以完成政府采购,企业性质的可以自主选择什么发包方式。
财政部在采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没有任何法条支撑,只是其片面发言。代表着部门利益。不知道他们说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也不得”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论点如何产生,哪部法规、什么法条明确规定了什么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0 11:17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简单来说,“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不能等同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虽然就一字之差。再进一步说就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定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吗?显然“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更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0 12:4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08:35
这是将“不进行招标”人为等同于“不得进行招标”,完全不能认同,所以要给安徽省财政厅一个大大的赞。您 ...
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不同。
企业采购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可选择自愿招标,只是有些依法必须招标的条款可以不遵守。
但政府采购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是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要依照招投标法及其条例进行招标,当在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的依法必须范围招标以外时,其选择采购方式还需要受到政府采购及其条例的制约。而不是采购人随意选择了。
所以如果未达数额标准而要求依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如果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进行招标,显然是缩小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0 13:28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0 13:32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0 12:41
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不同。
企业采购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可选择自愿招标,只是有些依法必须 ...
政府采购工程及其工程货物服务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不存在只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才适用于招法。具体采法第四条、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都很明确了。两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什么体系是很明确的,根据采购方式(是否进行招标),而不是根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来判断。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根据招法本就是“可以不进行招标”,这也是招法区分着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的体现所在。所谓只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才适用于招法,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和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怎么样的曲解呢。
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当然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进行招标也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选择不进行招标时,已经不属于招法调整范围,而又必须按照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非招标采购,并适用于采法体系。我们对于法条的解释不能人为扩大。“依法不进行招标”与“依法不得进行招标”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您不妨思考下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是“依据哪部法规和哪一条规定”不得进行招标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0 14:3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3:28
政府采购工程及其工程货物服务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不 ...
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选择招标方式,那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因为16号令已经取消了以前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0 15:03
bidboy 发表于 2018-8-20 14:36
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选择招标方式,那显然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因为16号令已经 ...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是必须招标,但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此范围之外的“不得进行招标”,相反工程招标领域里有必须招标和自愿招标之分,按您的逻辑不在16号令 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就不能自行选择招标了,那招法还有所谓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条款不同规定是不是自打自脸呢?
如果人为要求必须招标范围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属于人为扩大,但如果业主自行选择招标或不招标,这都是业主的权利,依法选择而已。当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时,自然需要按照采法体系规定进行非招标采购。我建议您再捋一捋,别被财政部的所谓部门解释给绕进去了,他那套解释于理不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0 16:0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0 15:03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是必须招标,但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此范围之外的“不得进行招标”,相反工程招标领域里 ...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首先是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能是在选择了招标方式,在进行招标时受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呢?当政府采购工程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肯定需要选择招标方式,这时候进行招标,招投标受到招标投标法及其体系的约束。
当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这时候只能选择非招标方式。
所以当未选择招标方式时,就不受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约束,也就不存在自愿招标的情况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0 17:27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8-20 17:34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0 16:00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首先是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只能是在选择了招标方式,在进行招标时受到招标投标法律 ...
1、如果“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那么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也不能使用政府采购相关的采购方式了?
2、问题很简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招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1 08:16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0 17:27
1、如果“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时,如果选择招标,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那么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 ...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 理论是如何产生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代表不能招标,只要不强制,选择权交给建设单位无可厚非,否则招法体系还有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之分么。
政府采购体系也从没规定什么性质的项目不得招标,不论工程、货物服务。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法体系仅规定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法体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于采法体系,仅此而已。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1 10:1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不过条例第25条也是存在瑕疵,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相关条款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对其约束的强度还不如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严格。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选择约束程度低的方式进行采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1 11:14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1 11:1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08:16
赞同您的观点。我是不理解所谓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项目如果选择招标就等于扩大依法必须招标范围 ...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如果未达到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应该首先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选择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工程可选择的方式可以有三个,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
我们看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1 11:31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1 10:19
不过条例第25条也是存在瑕疵,不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相关条款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对其约束的强度还不如 ...
这里面有个概念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只有在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时候才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而选择采购方式时,应该依照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进行选择。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1 11:55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1:14
政府采购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的时候还不受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只是选择了招标后,在招标投标的时候受到 ...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招标,这两个办法的用词都很规范,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或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对此没有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1 12:5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11:55
74号令 还可以,磋商办法可以
并非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本就可以选择招标或非 ...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显然是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规定,也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采购的规定。
所以只能按照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选择非招标方式。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1 16:23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1:31
这里面有个概念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整体是受到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只有在选择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时 ...
1、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招标是否是其采购方式之一?
2、无论74号令还是磋商办法中使用的都是可以,而非应当。
3、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可以选择招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1 20:1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1 20:21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1 12:50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显然是没有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规定,也 ...
按您的逻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也不能选择招标方式,因为政府采购体系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招标的话,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自然也可以选择进行招标,这是同理的。您是否忽略了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明确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者已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招标。只要是“可以”,那么就是可左可友右,招标或不招标怎么选择都合法合规。但你不进行招标时自然要选择其它合适的采购方式完成政府采购。否则岂不是规避政府采购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2 09:13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4 12:3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8-21 16:23
1、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招标是否是其采购方式之一?
2、无论74号令还是磋商办法中使用的都是可以,而非应 ...
政府采购工程选在采购方式时首先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体系规定下选择,只有选择了招标方式,其招标受到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约束。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怎么才能选择招标呢,应该是按照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由于16号令没有开口,因此全国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是统一的,只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政府采购工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也是与16号令相同的。财政部门不能扩大这个标准。
采购人选在采购方式时也只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先选择,而不能直接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下。采购人更不能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因此,在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只能是选择非招标方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2 09: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1 20:19
按您的逻辑,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也不能选择招标方式,因为政府采购体系对 ...
1 货物和服务选择采购方式时至少没有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这种限制。
2 货物和服务的即便改变采购方式,财政部门可以是有权批准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2 09:34
bidboy 发表于 2018-8-22 09:28
1 货物和服务选择采购方式时至少没有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 ...
1、采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是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后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要求业主“不得进行招标”,还是那句话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2、货物服务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无需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对此有解释文件。其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2 10:22
bidboy 发表于 2018-8-22 09:13
政府采购工程选在采购方式时首先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体系规定下选择,只有选择了招标方式,其招标受到招标投 ...
说的应该是很清楚了,招标肯定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人选择招标也不可能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条例中第25条还没有包括竞争性磋商了。因此,该条是存在一定的瑕疵。该法条的表述与释义的表述不一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2 10:2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2 09:34
1、采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是业主选择“不进行”招标后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要求业主“不得进行招标”,还是 ...
1 请注意是选择招标也应该是依法选择。那么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工程采购人怎么能依法选择招标方式呢?如果认为也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那就是扩大了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如果选择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选择自愿招标,那这显然没有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
2 这相当于财政部门是许可。也是因为货物和服务没有选择采购方式的限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2 22:04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8-22 22:08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8-22 10:23
1 请注意是选择招标也应该是依法选择。那么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工程采购人怎么能依法选择招标方式呢 ...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采购人当然可以选择进行招标,这就是自愿招标。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此并未限制,工程与货物服务一样,招标规模以下的都没有限制规定。自愿招标而已,怎么能说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呢。如果发文擅自变更必须招标规模或要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之下的项目达到一定金额“必须”招标,这才是擅自扩大必须招标的规模。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工程,必须招标。规模之下没有任何法条规定不得招标,相反都是“可以招标,也可不招标”,具体由采购人选择是否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工程选择不招标时必须进行非招标采购而已。
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不可混为一谈。不能说必须招标规模下的项目选择自愿招标就是扩大必须招标规模了,自愿选择是关键,否则招法哪来的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规定之分。同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按您的逻辑等于擅自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3 09:1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2 22:04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采购人当然可以选择进行招标,这就是自愿招标。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此并未 ...
请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说到政府采购工程,并没说到货物和服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3 09:20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11
请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只说到政府采购工程,并没说到货物和服务。
二十五条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就是74号令和磋商办法中表述不同的原由。74号令和磋商办法规定的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也就是说这类政府采购工程因为招法体系规定“可以不招标”,由于当业主可能选择不招标,所以非招标方式也是选项之一。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3 09:48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4 12:3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3 09:20
二十五条是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这就是74号令和磋商 ...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标准就是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之外的就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标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显然是指法规的规定,而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主意愿。
正是因为有这一条,招标投标法中非依法必须招标是不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8-23 10:26
bidboy 发表于 2018-8-17 17:05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显然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并不包括采购人的选择。
而且采购法条 ...
对,财政的项目要特殊关注,不能被个人私下发包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3 10:34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09:48
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依法进行招标的标准就是16号令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之外的就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标 ...
二十五条并不包含您所述的论述,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否则二十五条应当与74号令或磋商办法表述的“依法必须招标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一样表述。
您说的这是财政部所谓的释义解释,从部门角度人为扩大解释而已,释义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你细看招法实施条例和采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两本释义对于同类问题往往解释不同,因为都是从部门角度和思维出发,这都属于人为扩大或曲解的解读,不可全信。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招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属于工程服务,采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不属于工程服务,释义如果当真,您觉得比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到底听谁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8-23 11:24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8-24 12:3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8-23 10:34
二十五条并不包含您所述的论述,依法不进行招标,不是依法不得招标,更不是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工 ...
1 条例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显然是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愿选择,否则就不应该写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而应该写成政府采购工程当不采用招标方式的.........
2 条例出台前确实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确实没有限制,74号令和磋商办法都是在条例出台前颁布的,用必须,应当不合适。另外对未达到招标限额的选在何种非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是根据规定有是有一定自主选择权,所以也不宜限制其中一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23 11:39
bidboy 发表于 2018-8-23 11:24
1 条例二十五条依法不进行招标显然是不应该包括采购人的自愿选择,否则就不应该写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 ...
我觉得这个议题就此打住,各自保留意见吧,因为再讨论下去我们也都是坚持自己的看法。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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