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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7-19 20:58
标题: 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废标?
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废标?
参考条款:《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8-7-19 21:58
我个人理解,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法律条文、程序、内容,应当注意各自的区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文件财库〔2014〕214号)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竞争性磋商情况下,没有或者说是我们要尽量避免提到“招标”、“投标”、“评标专家”、“中标候选人”这类的词语或做法。
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建议执行竞争性磋商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解决或处理实际问题,及时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协商,避免事后被质疑或投诉,哈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0 08:27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因为三十六条是针对“”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并非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法定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的补充通知文件,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进行,科研转化项目在最后报价环节和推荐候选供应商环节可以是两家,其余项目都必须满足三家供应商才可以继续,否则应当终止采购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7-20 10:43
按财库124号文,服务类型的磋商招标有两家是可以不用废标的,经财政部门的同意两家可以继续磋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7-20 12:17
关于两家磋商,最好是能和财政部门打个招呼或确认一下,避免日后检查的时候有麻烦。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7-26 18:59
大力 发表于 2018-7-19 21:58
我个人理解,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法律条文、程序、内容,应当注意各自的区别。
...

学习了,但答非所问,没有正面提出个人答案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7-26 19:27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7-26 20:49 编辑

主要的问题是《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及补充文件,只是明确说明经评审有效响应文件有2家可以继续磋商,没有说明递交相应文件只有2家是否可以继续磋商。从政府采购的法理来说,递交响应文件和经评审后有效响应文件的性质和要求是有明显区别的,不知各位注意到没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7-27 09:48
wzl11 发表于 2018-7-26 19:27
主要的问题是《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及补充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个文件写的是采购过程中,递交文件属于采购过程中。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7-27 10:23
wzl11 发表于 2018-7-26 19:27
主要的问题是《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及补充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PPP) 采购过程中
不是您所说的仅限于评审阶段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8-8-6 09:48
放心大胆的走磋商程序,2家完全可以继续进行。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8-6 14:46
wmzyyd 发表于 2018-8-6 09:48
放心大胆的走磋商程序,2家完全可以继续进行。

仅限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8-14 10:37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两家。但是请注意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中第十四条中定义了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二)社会管理性服务、(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四)技术性服务、(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所以个人认为服务项目可以,但是涉及到货物或工程,就不能两家了。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8-16 21:36
非常感谢各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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