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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证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打印本页]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8-6-25 11:30
标题: 非正常渠道获取的证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A公司从非正常渠道获取了B公司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证据(B公司与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且打款证明作为投标内容放进了标书),提交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受理?
监管部门要求走信访程序,但信访程序完结时间已超出质疑和投诉期限,投诉是否过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6-25 11:59
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进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如果投诉事项确实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另行监督检查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6-25 12:05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6-26 10:50 编辑

不同渠道有不同渠道的处理流程。但不同渠道的流程之间也不互相影响(不是说同一事件只能采用一个渠道处理),所以能多渠道同时进行最好。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6-26 09:40
既然是非法获取的材料,那么就不能投诉了。也不用担心是否过期的问题,安心走信访程序吧。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8-6-26 11:3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6-25 11:59
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进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如果投诉事 ...

那事情就像台州下属举报领导一样咯?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8-6-26 11:38
bidboy 发表于 2018-6-25 12:05
不同渠道有不同渠道的处理流程。但不同渠道的流程之间也不互相影响(不是说同一事件只能采用一个渠道处理) ...

如果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有连带责任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6-26 12:28
pjloveve 发表于 2018-6-26 11:38
如果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有连带责任吗?

监管部门都无法确定的证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更无法确认了。所以评标时不予采纳的处理是正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6-27 09:40
pjloveve 发表于 2018-6-26 11:33
那事情就像台州下属举报领导一样咯?

财政等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主动介入是应该的,就好比公安部门路上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正在进行的盗窃,主动出击是其职责所在,难道要像法院一样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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