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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属于必须招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6-19 11:32
标题: 这样属于必须招标吗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6-19 19:18 编辑

这样属于必须招标吗

一医院项目设计经过招标,费用2000万元,但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发现招标时遗漏了某个专项设计内容,大约需要设计费250万元。这个需要另行招标么?还是直接签合同,或者签合同后再签补充合同增加这块设计内容?

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6-19 12:18
不知道你这专项设计是指什么内容,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设计指的是建筑设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6-19 13:41
主要看能否适用招投标条例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6-19 16:58
bidboy 发表于 2018-6-19 12:18
不知道你这专项设计是指什么内容,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设计指的是建筑设计。

例如绿色建筑设计、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中的某一项。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6-19 16:59
bob1511 发表于 2018-6-19 13:41
主要看能否适用招投标条例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条例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6-20 06:46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6-19 16:58
例如绿色建筑设计、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中的某一项。

我个人理解,以上内容都属于建筑物的基本功能,在进行建筑设计招标时以上内容都应该涵盖。即便招标文件没有提出具体要求,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中也应该有。但可能某些设计,由于要求不够明确,或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深化设计的,不在讨论范围。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8-6-25 16:05
如果属于不可分割或配套的,且具备所对应的的设计资质,则签订补充合同,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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