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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hgw211    时间: 2007-11-14 17:12
标题: 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是否可以参加投标,供应商为主体,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持,不知道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这种情况是否有限制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11-14 20:02
我的理解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同时本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自然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
   因此我的理解这里的法人应该主要是指企业法人但并不排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性。
作者: hgw211    时间: 2007-11-15 08:30
谢谢版主,回答的很详细
HOHO,看到月亮,我就想起美少女战士 [s:2]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15 10:43
联合体当然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的联合,法律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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