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大神们: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A和B资质,允许联合体,那么联合体的双方一方具备A资质,一方具备B资质,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 如何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此处的“特定条件”是否是指招标文件明文写明的“特定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XXX资质证书”,还是指投标人资格中要求的资质? 2、此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那么比如某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A资质和B资质”,这种情况下,我的理解是:联合体有一方是同时具备A和B资质,另一方只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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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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