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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磅|20号令修订后变身94号令!关于质疑投诉处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8-1-3 22:40
标题: 重磅|20号令修订后变身94号令!关于质疑投诉处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重磅|20号令修订后变身94号令!关于质疑投诉处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8-01-02 虞凡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94号令”),现予公布,94号令共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供应商救济制度有了新的规定。

  2017年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历时10个半月,94号令正式发布,增加了供应商质疑提出与答复的内容。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将在94号令实施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94号令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同时,也要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

  财政部94号令相比20号令的最大变化,就是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共7条。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商的救济制度。20号令的全称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变身后的94号令文件名称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整章内容就是“质疑提出与答复”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94号令在质疑、投诉的各个时间节点上基本没有变化,但内容更具体了。例如,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只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质疑。

  当然也有增加的时间节点。例如,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4 09:2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
此文有误导大众之嫌,94号令规定的是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这意思差远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4 12:47
94号令“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条是借鉴了国际招标的做法,但又没有强制,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比较符合目前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1-22 14:55
当然应该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的所有质疑, 不然也太浪费被质疑人的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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