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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定点印刷项目公开招标潜在投标人数量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2-19 11:14
标题: 请教关于定点印刷项目公开招标潜在投标人数量问题
请教关于定点印刷项目公开招标潜在投标人数量问题

某一办公用印刷项目,由于需要印刷的材料不固定,格式不统一,数量差别很大,按照需求,计划招3家定点企业,在有具体印刷项目时,根据预算金额大小等,采取三家竞价或者直接印刷等方式,从中标的3家企业中选择。

请问,对投标人的数量有规定吗?必须是3*4  12家以上投标商参与才可以吗?如果只来了4家投标商,能否开标,违规吗?

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19 11:56
没听说法规有有这方面限制。如果想限制可根据项目情况和招标人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即可。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7-12-19 12:44
好像应该是3+2啊 ,最低5家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19 14:08
mcmjsk 发表于 2017-12-19 12:44
好像应该是3+2啊 ,最低5家啊

您这是从何处得到的数据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19 14:11
这倒没有特殊规定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2-20 09:03
bidboy 发表于 2017-12-19 14:08
您这是从何处得到的数据啊?

刚打听了一个观点是:评选最后一名中标人时,保证有3家,也就是所谓的3+2的由来,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来的?

另外,工程类项目有没有招定点,一个项目不分包招3家的案例?是怎么把握投标人的数量呢?

众所周知,工程类项目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系,工程类招标中的各种情况这里不讨论,这里想提一点:

个人感觉,工程类项目评审,不存在太多的类似财政部解释,通知,“不能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必须以最低价作为基准价”等类似的规定,在实际招标评标过程中,比较灵活,可以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情况下,设定各种条件,从而避免恶意低价中标等等,大家都能看得到的问题发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20 09:21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09:03
刚打听了一个观点是:评选最后一名中标人时,保证有3家,也就是所谓的3+2的由来,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来的? ...

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家即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候选供应商数量并未如招法条例一样规定如“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且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未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只要求采购人按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12-20 10:07
定点是要是用在汽车维修等紧急项目或小额零星工程,若金额较大,还是二次招标,这意味着定点不能太少,只定三家,若一家不参与,就无法开标。此外,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20 11:02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09:03
刚打听了一个观点是:评选最后一名中标人时,保证有3家,也就是所谓的3+2的由来,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来的? ...

政府采购也没有这个要求。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2-20 15:5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0 09:21
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家即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候选供应商数量并未如招法条例一 ...

好像理解偏了,

我的主要意思是,
如果要招3家,也就是说最后要中3家,那么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家数是否有要求?来4家投标也可以吗?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7-12-20 16:36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15:53
好像理解偏了,

我的主要意思是,

我认为的是起码要中标数量的多2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21 08:36
jiayw 发表于 2017-12-20 15:53
好像理解偏了,

我的主要意思是,

没有要求,正好三家也可正常进行采购活动。因为首先招标方式时,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满足三家可以开标。
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专业条件以及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足三家时,应当废标。而有三家参与符合开标条件,评审后并无投标无效情形的话,三家均符合要求,也不能废标。按评审标准得出候选人顺序后,采购人依次定标即可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21 08:3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21 08:42 编辑
mcmjsk 发表于 2017-12-20 16:36
我认为的是起码要中标数量的多2家

您的认为偏了,且为个人理解,无任何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很明确,只要满足开标和正常评审、推荐、定标条件即可。且非法定废标、终止采购条款(招标方式详见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非招标方式详见74号令及磋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时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87号令也规定只有采购任务取消时方可
至于候选人数量,“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在预选设定中标供应商数量的基础上多推荐几名,或按照实际情况如在大于三家时,全部作为候选供应商(以免你要求推荐5名,但实际只来或4家只有4名家供应商符合要求时的尴尬),但不是必须这样设定。比如你规定预先设定中标供应商数量为5家时,只要求评委会推荐5名候选供应商也不是不可以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2-25 16:51
有些定点项目可以评选合格的都入围呢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2-26 08:34
psylily 发表于 2017-12-25 16:51
有些定点项目可以评选合格的都入围呢

哦 ,有没有网上公开的例子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12-26 10:46
三家即可开标,当然所有符合的都入围,有更多选择不是更好吗?类似项目可以搜到很多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2-26 14:06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6 10:46
三家即可开标,当然所有符合的都入围,有更多选择不是更好吗?类似项目可以搜到很多

招3家资质的厂商,只来了3家厂商,这3家都可以中标?是不是竞争不充分?
有这样的例子?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12-26 14:28
jiayw 发表于 2017-12-26 14:06
招3家资质的厂商,只来了3家厂商,这3家都可以中标?是不是竞争不充分?
有这样的例子?

严格来说也仅仅是入围(相当于资格预审),不存在中标。后期涉及到竞价,才会涉及到竞争是否充分。如果想要竞争充分,那么只要合格即可入围,扩大入围企业数量。类似的例子政府采购网上可以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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