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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亚利聊政采(120):评审专家有畸高、畸低评分,代理机构怎么办? 【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7-11-17 23:34
标题: 亚利聊政采(120):评审专家有畸高、畸低评分,代理机构怎么办? 【转】
亚利聊政采(120):评审专家有畸高、畸低评分,代理机构怎么办?
2017-11-14 政府采购信息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是采购结果产生的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的主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出现一位评审专家畸高畸低的评分,这个专家就可能左右中标结果。遇到这种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对一个物业服务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有A、B、C、D、E、F、G、H八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C、G、H三家公司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评审专家对余下的五家公司进行打分,最后E公司综合得分85.2,排名第一。而采购人希望中标的B公司报价最低,综合得分为84.8,排名第二。随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对打分表进行审核,发现评审专家老张给E公司打了98.5分,给B公司只打了66分。其他四位评审专家呢,对B公司和E公司的打分较为接近,基本都在90分左右,而且B公司得分普遍高于E公司2-7分。按照常理,应当是B公司中标。但由于老张的打分畸高、畸低,左右了评标结果。因此,经办人员建议评委会对老张的打分进行复核。评审组长经过复核,建议老张修改评分,但老张则称,每个人的看法不一样,我就是觉得E公司好,而且主观分都打在评标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坚持不予更改。评审组长要求他写明理由,老张补充了自己评分理由。当然,评分理由还是比较牵强的。
面对评审专家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呢?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无权也不应该对专家的评分进行干预。评审是专家的事儿,打分畸高或畸低都是专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只要评分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采购代理机构就没权干涉,否则就有干预评标的嫌疑。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只要保证程序合法、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就行,至于评审专家怎么打分,那是评委会的事儿。
第二种观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扮演的是评标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要控制好专家评分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打分具有复核权,保证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要确认无漏项、不重复,数字计算无误等。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或者评标结论。在复核过程中,专家之间也会互相形成压力,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进行更正,这样不仅确保了打分过程的客观公正,还避免了供应商对评标结果不满进行质疑投诉,实际上也对专家起到了保护作用。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
我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评标是采购活动最核心的一环,也是采购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评标工作中。问题的关键是,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虽然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评标,但不应放弃复核权,而要承担起规范评标的职责。依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或者理由不充分,应当更正分数,并修改评标结果。
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和采购结果客观公正,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把控。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专家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人,在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对畸高、畸低的重大悬殊评分,应当提示评委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到底相差多少为畸高、畸低评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畸高、畸低评分如何认定,如何量化,还是一个难题。期待各位给出一些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9 12:17
可以认定 修改 但是这是评委的事 代理不要介入 如果大多数评委怕担责任不愿改 没辙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1-19 21:57
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或者理由不充分,应当更正分数,并修改评标结果。这句话有点问题
"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这个没有问题,但“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这个应该明确代理没有要求的权力,是财政部评审规定要求(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代理只有提醒、向财政监督部门报告的权力,没有要求的权力,甚至是建议、意见都属违规行为。提醒评审委员会财政部评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执行是评审委员会职权,代理认为有问题,可向财政监督部门报告。
“解释不清楚或者理由不充分”这个也是财政监督部门的职权,代理没有这个权力。投标人投诉,财政监督部门经审查,才能认定是否属解释不清楚或者理由不充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9 22:40
wzl11 发表于 2017-11-19 21:57
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的悬殊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 ...
我发现咱俩思路取向一致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1-20 18:48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9 22:40
我发现咱俩思路取向一致
谢了,观点相同的同仁不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20 21:32
wzl11 发表于 2017-11-20 18:48
谢了,观点相同的同仁不多
观点相同不难,思路一致比较难。一个是结论,一个是思维方式。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1-20 21:51
比我站的更高,自然就看得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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