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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号令为什么删除了对供应商的罚则?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8 23:41
标题: 87号令为什么删除了对供应商的罚则?
18号令的法律责任里,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都有相应的罚则,但是87号令却删除了后两项。
尤其是对于不与采购人签约的供应商,18号令明确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1-3年不得参与政采活动。但是为什么87号令删掉了。。。。
那怎么处罚呢?为什么要删除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1-10 13:24
因为已经有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条例办。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0 16:11
bidboy 发表于 2017-11-10 13:24
因为已经有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条例办。

关键是不退保证金这个,条例可没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1-10 16:13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0 16:11
关键是不退保证金这个,条例可没有。

这种事我觉得不在法规中规定很好,招标文件约定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0 16:21
bidboy 发表于 2017-11-10 16:13
这种事我觉得不在法规中规定很好,招标文件约定吧。

18号令明确规定了,本来没什么,就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取消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1-13 14:51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0 16:11
关键是不退保证金这个,条例可没有。

18号令和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的处理本来就矛盾着呢!
这次18号令修订,进行了纠正。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竞争性磋商的保证金也错着呢?回头也得和实施条例一致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3 18:07
jiayw 发表于 2017-11-13 14:51
18号令和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的处理本来就矛盾着呢!
这次18号令修订,进行了纠正。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

哪儿错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11-14 08:48
only1u 发表于 2017-11-13 18:07
哪儿错了?

关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问题

18号令75条,罚则是不退保证金,情节严重列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报;
实施条例72条,按照采购法77条第一款追责,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吊销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按照哪个操作呢?按照上位法?

87号令,解决这一矛盾问题,涉及到罚则,都推到法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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