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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核心产品设置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7-9-18 14:50
标题: 关于核心产品设置的探讨
87号令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如果某一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确定三款核心产品,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人A投的三款核心产品分别是a、b、c3个品牌;投标人B投的三款核心产品分别是d、b、c3个品牌;投标人C投的三款核心产品分别是a、e、f3个品牌,每个投标人投标的三款核心产品的品牌都不完全相同,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8 16:43
1、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何排序。比如对核心产品1进行排序,同品牌的选择报价最低或得分最高,以此类推。
2、规定多核心与规定单核心其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且规定多核心更容易导致品牌不足三家而废标。建议不规定多核心。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9-18 21:50
    个人理解:根据31条,只要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清楚就行。比如没有规定单核心,还是多核心,只要规定了核心就行。比如楼主举例的三核心,则只要招标文件规定清楚,三核心中几个产品为相同品牌即视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1个、2个还是3个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市场情况选择确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9 07:14
核心的意思是不是只能是一个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9-19 09:04
按字面理解,核心确实是只能有一个。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电子类集成系统,核心产品却可能有多个,有的很重要但价格比重很小,有的非核心产品可能价格比重很大,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系统集成公司来投标,极少有核心产品制造厂家投标。所以个人认为,如果是非单一产品采购,不必一定要找出核心产品,还是规定产品价格比重大的不能同一品牌即可。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9 09:32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相同品牌的数量超过总核心产品数量的一定比例,按一家计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9 15:35
只要三家投标人所投的核心产品的品牌不完全相同即可。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9-22 11:15
我理解的核心产品应该是该设备占总投标或预算价格百分比例情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24 15:09
psylily 发表于 2017-9-22 11:15
我理解的核心产品应该是该设备占总投标或预算价格百分比例情况。

目前还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依赖于采购人自主选定。
作者: shiershao8855    时间: 2018-1-12 16:27
核心产品是与不同投标人比较,而不是同自己比较。A跟B有两款核心产品同品牌,要认定一家有效。A跟C有一款核心产品同品牌,要认定一家有效。本项目有效不足三家,应当废标
作者: shiershao8855    时间: 2018-1-12 16:29
我个人认为核心产品的设置1-2个适宜,不适合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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