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广东、吉林、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浙江、山西、山东、福建等地均采取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方式进行招投标,各地对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具体做法(条款)各有不同。如: 湖南省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河南省的“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河北省的“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等等。但是,核心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随机抽取”意即中标人是由招标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的,不是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出的。
在实践中,该方式实行到现在,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该“办法”到底有什么好处?存在什么问题?是否值得推广?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地方已经停止了该“办法”的施行,是因为该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第一、缩小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购的项目范围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的标准往往比该标准略低,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17〕79号)中要求,试点市(州)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层面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些地方往往将这个标准定为50万元或100万元。有些地方将10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界定为小型项目,必将带来大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非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这无疑缩小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范围。
第二、弱化专家的评审作用首先,随机抽取的方式没有完全贯彻招标评审的核心思想。从程序上讲,招投标是应该由专家来评审的,专家在一定的经济技术行业,给予了专业的审查、把关,如果采用抽签的方式,只是进行了符合性评审,并没有对中标候选人核心的技术的能力和价格等竞争因素进行评审。其次,企业少于三家或愿意参加抽签的企业少于三家时,无法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方式招标。
第三、工程量发生变更时,结算审计问题可能凸显对于体量较小的项目,大多采用包干总价的方式发包,结算基本无较大出入时,可不用审计,以发包价格付款。而一旦工程量变更较大时,结算就需要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核价。如果项目太小时,编制预算的相关造价咨询费用占项目比重较大。如果项目的工程量较小且较为零散时,需要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造价咨询费用的支出可能与项目体量不成正比。
第四、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可能凸显从各地随机抽取方式来看,如果投标人要想成为中标人,首要条件是入库,在库内信息一年更新一次,甚至两至三年更新一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为保护地方企业、排斥外地企业、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