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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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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xzyyy
时间:
2017-9-12 08:58
标题: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问题
请教各位老师,如何理解“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能不能举例说明下?谢谢!
作者:
lzlxs
时间:
2017-9-13 17:21
以下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22页,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4 09:35
这是一个老大难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9-14 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四号)
以上两个案例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的。
根据公告中的“项目编号”等信息,搜索一下,下载采购文件,学习一下吧,我总结不了,理解不深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7-9-15 08:52
谢谢各位老师的解答。释义我也看了,按这个解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技术评审中主观分就不能设了?假如一个规划编制的标,又该如何设置评审因素呢?
作者:
hgjwkhgj
时间:
2017-9-15 10:58
按照可以量化评审的定义,公开招标中的评分是不能出现有主观分的,评分全是客观分,如果出现客观分不一致,应该是评审专家附上自己的评分意见作为评分附件,招标代理按设定的分数汇总去计算分数(如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值)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5 11:24
我个人认为所谓量化是分客观项的和主观项。
客观项就好比考试中的选择题,得分与答案一一对应,所以不同判卷人的得分应该是一致的。
主观项就好比判问答题或作文。应该是设定得分点或评判标准,但具体是否得分或得几分应该由评审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得出,这时候得分可能不完全相同。
一个好的评分标准应该既有主观评分也有客观评分,分值设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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