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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复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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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4 19:09
标题:
这样复核合法吗?
20××年8月2日,Z招标公司受采购人H中心委托,就该中心“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15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8月29日投标截止,15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评审,B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H中心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B公司中标。
9月6日,投标人F公司提出质疑,称:中标人的产品数据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收到质疑材料后,Z招标公司通知B公司提交证明材料,B公司未提供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9月11日,Z招标公司组织复核,认为:根据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可认定B公司在招标阶段提供了虚假材料,建议认定B公司中标无效。随后,采购人H中心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B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对B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作者:
aaxx
时间:
2017-9-5 08:55
我觉得组织评委不应该叫复核,应该是协助答疑,答疑认为B公司中标无效,改变中标结果,向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出中标结果更改公告。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9-5 17:15
对,我也认为这不能叫复核,只是需采中标候选人提供真实证明材料,以后这个都要上征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6 09:24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最后一段: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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