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转】热点|中标候选人改“随机抽取”?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7-8-22 20:15
标题: 【转】热点|中标候选人改“随机抽取”?
热点|中标候选人改“随机抽取”?
2017-08-22 丁丁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进入2017年,国务院、住建部连续出台文件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江苏、湖北、四川、福建、湖南等多个省份,连续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数百个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近日,招投标政策又有新亮点。8月上旬,四川省政府发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试点在7市(州)开展。

1、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3、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都要及时主动公开

4、严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行为。

5、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

文件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7〕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三、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
在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探索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

试点市(州)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由试点市(州)制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可根据本行业工程特点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四、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

五、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实行“一案双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小编有话说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这种博彩性招投标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随机性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能是资金不雄厚、技术力量不强或施工设备较差的企业。这会导致施工进展缓慢或者质量问题。其次,投标单位投标时注重了组价结果。往往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设备的质量品牌等方面的要求和市场信息分析了解不够充分全面,中标后可能出现退标的情况。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和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探索更为开放式的做法,比如:减少备案环节、增加入库更新频率等,来征集投标人和供应商,防止行业、部门、地方市场封锁,对名录内企业采用科学的方式进行动态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合理地将名录内企业按行业类别和等级划分,准确、合理地编制项目价格,防止综合水平强弱企业同台竞争,给予投标人一定的价格上下浮动区间等,但以随机性、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应该加强管理与监督,严格打击其乱象。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8-23 10:08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8-23 10:11 编辑

1、在现阶段下,此做法不失为一个最直接、最有效果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实仔细想一想,各个施工企业的实力差异并没有多么大,关键是管理者的水平,都是通过国家考试的建造师在作项目经理,水平能有多大差距?还有监理工程师也要真正监管到位,再加上每个企业都具备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只要每个环节都能尽职尽责,相信工程项目让谁来干,质量也差不多。
2、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就会出现,此办法实施后,可能会有一系列预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但那些都是后续的监管问题,归根到底,是否真正能解决当前各级领导插手工程招投标的乱象,才是最根本的。(不要说那些谁插手就处理谁的话,因为取证太难了,就只说几句话,怎么证明就是插手了?)

另:个人感觉这是个好办法,如果能够成功,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甚至可以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其实衡量一个建筑工程公司的综合实力,最关键还是有多少人才创造了多少业绩,而不是储备了多少“不干活的人才”或者“拉关系”创造的业绩。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8-23 13:08
zc_ztb 发表于 2017-8-23 10:08
1、在现阶段下,此做法不失为一个最直接、最有效果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实仔细想一想,各个施工企业的实 ...

关键是随机抽取其实质是在促进投标人围标(参与家数越多,中标概率越大),在查处围标困难这个前提下,一个促进投标人违法的规定,又怎么能是一个好办法呢?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8-23 14:46
bob1511 发表于 2017-8-23 13:08
关键是随机抽取其实质是在促进投标人围标(参与家数越多,中标概率越大),在查处围标困难这个前提下,一 ...

1、围标现象和随机抽取中标人,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采用这个办法,你所说的概率依然存在,只要是围标,不管用什么方式来确定中标人都无用,所以办法里说下一步要切实打击串陪标问题,落实责任主体。
2、办法的核心主要是针对当前的专家评标,领导人为干预招标的情形进行应对,很明显是个“权宜之计”,随机抽取中标人,直接削弱了专家和部分领导的权力,也等于降低了投标人的公关费用,再找谁拉关系也基本没用了。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本人支持此办法,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8-23 15:08
还有一点,如果部分领导或者有关部门从招投标环节中得不到好处时,对招投标中投标人之间的乱象,比如串陪标问题,就不会再包容和“睁只眼,闭只眼”了,反而可能会有促进监管严查的作用,再加上当前高压态势下,在有问题进行处理时,也不太可能还有人还敢从中“和稀泥”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8-23 17:06
zc_ztb 发表于 2017-8-23 14:46
1、围标现象和随机抽取中标人,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采用这个办法,你所说的概率依然存在,只要是 ...

1、这个我是有切实的体会,增加中标随机性会促进投标人围标。是否围标取决于围标是否可以增加中标的概率。比如以平均价作为基准价,投标人便会围标来影响基准价。但是对招标人来说可以一定程度避免价格过低。这属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然而对于随机抽取来说,坏处是促进围标,没有产生实质性竞争。好处仅仅是减少了招标人的影响,但也更加严重的突出无法落实责任的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反而应该是禁止随机抽取。
2、领导要干预招标还是要通过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实是减少招标人干预的最好方法,但是如此的话,还费时费力招标干什么?建立供应商库,从库中直接随机抽取岂不是更好。
3、投标人的公关费低了,围标费用得涨上去了。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好处了,很有可能的是更加不作为(注:本人不支持捞好处,但确实是可能存在的情况)。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8-23 17:41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8-23 17:5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8-23 17:06
1、这个我是有切实的体会,增加中标随机性会促进投标人围标。是否围标取决于围标是否可以增加中标的概率。 ...

1、好象不在一个频道上,呵。本办法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解决围标问题,也没有那么的增大围标概率。
2、专家评审是为了评审出可以视为同一水平的中标候选人,然后从中随机抽取,建库随机抽取?谁来建库,这是个责任问题,招标人可以建库,但还是得通过招标程序啊?
3、在当今高压政策下,不作为就会面临着被问责。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8-23 18:07
不知道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办法里有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报价怎么算?比如一个2000万的项目,三家入围中标候选人,一家报1000万,一家报1500万,第三家报1800万,最后随机抽取到1800万的中标?例子不一定恰当,投标人之间显然也是有竞争性,但这样的结果并不好。估计官方还会有更具体的操作细则。(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由试点市(州)制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8-23 21:55
既然是随机抽取,一般就是招标人确定一个发包价(预算价下浮一个固定的百分比,也就是投标人的中标价),在经评审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中标人。不需要投标人报价。
本人认为招投标制度的两个主要功能:1、竞争性;2、限制权力寻租。虽然目前实行的招投标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是很规范、完美,但如果没有招投标制度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大家应该很清楚。
采用随机抽取,归纳分析后可认为是:从“2、限制权力寻租"”的功能来说提升了效果,但把另一个功能给废了。利多还是弊多,各位大咖自己分析。
当然本人认为,对一些小的项目,为兼顾招投标工作的效率,还是可行的,但政府部门不应该强制,项目情况千差万别,应该让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这才是比较合理,受招标人欢迎的政策。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8-23 22:01
总投资3000万,施工图预算投资一般要2000多万,不管从哪方面看都应该是比较大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也太随意了,步子迈得够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8-23 22:33
bob1511 发表于 2017-8-23 17:06
1、这个我是有切实的体会,增加中标随机性会促进投标人围标。是否围标取决于围标是否可以增加中标的概率。 ...

很有道理,赞一个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8-23 22:34
我国的招标投标,就是一个跷跷板,一会儿左倾,一会儿右倾,不是东宫压倒西宫,就是西宫压倒东宫,摇摆不定,就是找不准点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8-24 14:06
zc_ztb 发表于 2017-8-23 17:41
1、好象不在一个频道上,呵。本办法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解决围标问题,也没有那么的增大围标概率。
2、专家 ...

1、出台该办法的目的肯定是好的,采用随机抽取其根本目的也是在于限制招标人的倾向性。但是在限制招标人倾向性的同时,会促进投标人围标,这是随机抽取这种方式的特性所决定的。
2、“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这些都是由招标人来规定,评委仅是符合性评审。这种评审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作者: 13075907102    时间: 2017-8-31 16:31
大项目。

http://www.qiqiaoshou.cn/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1:11
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的修复内容最终定稿,所谓招标人在候选人中可以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到最后很有可能会演变成招标人在候选人中随机抽一个,否则选择了第二名很难向第一名、第三名、纪委、社会吃瓜群众合理解释,放着第一不用为何选第二呢,第一不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得出最优最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么,也就是最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人条件的规定,这不是打了招标人自己的脸(怎么编的招标文件,按照招标人意愿得出的结果被自己否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理由)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7-9-1 15:1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1:11
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的修复内容最终定稿,所谓招标人在候选人中可以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

深圳不就早已突破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的规则了吗(评定分离)。如果没有围标,每家投标企业都是自己亲自投标的,投标企业企业投标前没有任何的联系,那么标法、条例还是很好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5:45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7-9-1 15:19
深圳不就早已突破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的规则了吗(评定分离)。如果没有围标,每家投标企业都是自己亲自投 ...

深圳的做法效果呢,大部分最后招标人只能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有好好地第一名不用,又不敢于面对压力和责任干脆当甩手掌柜,随便抽一个。不负责任过于儿戏,明明是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候选人却不能直接确定为中标人,这样所谓评定分离的意义和目的何在。如果结果不满意就可以推翻整个招标评审过程么,为何不好好想想是不是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有问题。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 15:5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1:11
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的修复内容最终定稿,所谓招标人在候选人中可以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

1、我在想如果招标人自己选中标人是合法的,那么他不选择第一名,有什么可解释的呢?做合法的事情,还要自证清白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需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理由,那么对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应该是由行政监督部门来判断。但是没有个判断标准,行政部门也不能乱作为,岂不是无法对其进行制约。
以上有感,发出来探讨一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6:05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 15:59
1、我在想如果招标人自己选中标人是合法的,那么他不选择第一名,有什么可解释的呢?做合法的事情,还要自 ...

与其如此 不如不招标,招标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当合法途径 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人意志编制的招标文件评审得出的第一名 理应是实质性响应最优的投标人 最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 否则招标人实在是自打自脸 招标文件怎么编制的 按你的要求和思路的结果被自己否定 这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还有什么意义 其次候选人是通过客观公正的程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得出 评审标准统一明确 招标人在候选人中主观性的依靠自身的眼光 喜好 来判断孰优孰劣 回到那句话 为何还要招标 直接选择一家认为好的 有实力的 有合作经验的 不就可以了 主观性的认定谁好谁坏本身就没有一个标准 没有客观性 无法保证是否有寻租的可能 都没有标准谈何公正
这样如果真的好 建议公务员 事业单位选拔考试也是如此 入围前几名了 可以不选第一名 领导看上谁就选择谁 可以么
如果是企业性质的项目 并不反对 但如果是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理应有标准 有原则 提前事先明确 按评审结果顺序确定 否则实在是拿纳税人的钱 在开玩笑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 16:2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6:05
与其如此 不如不招标,招标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当合法途径 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 ...

是的,如果评委会的作用仅仅是参考,那么强制招标人在仅供参考的候选人中选,不更是开玩笑嘛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9-1 19:5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1:11
如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的修复内容最终定稿,所谓招标人在候选人中可以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

很有道理,按理论来说是怎么回事。但有极少部分项目由于特殊性,想把一些特殊要求放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评分标准,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加入。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产生第二或第三候选人可能是最适合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问题是招标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确?如何得到其他候选人的认可,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里也没有规定谁是裁决者?监督部门、招标人和纪委可能就有点忙了,投诉满天飞,但投诉相关的条款是没有关于处理招标人提出的理由方面的职责依据。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 21:10
这个口子绝对不能开,不能将行政长官意志强加到招投标上,毕竟要有规矩的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9-2 07:50
几年前我们就搞过随机抽取中标人,结果是什么?是公然围标,有的包工头去借了20多个资质来碰运气,有的借2、3个资质,几百家投标人济济一堂。简直像彩票开奖现场。不过多业主来说有个好处,没有投诉。投标人都说愿赌服输。可是这是招标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2 12:01
wzl11 发表于 2017-8-23 22:01
总投资3000万,施工图预算投资一般要2000多万,不管从哪方面看都应该是比较大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也太随 ...

也可以是说,胆子太大
作者: ljx2017    时间: 2017-9-2 16:12
拿个几百家去碰运气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4 16:41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9-2 07:50
几年前我们就搞过随机抽取中标人,结果是什么?是公然围标,有的包工头去借了20多个资质来碰运气,有的借2、 ...

别说是随机抽取了,评标办法增加点随机性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7-9-20 09:1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6:05
与其如此 不如不招标,招标的意义在于通过正当合法途径 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 ...

我以前一直纳闷为什么代理机构是“评定分离”和“定标权回归”的鼓动着,后来想通了,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很难把招标人的意中人通过合法的形式弄到排名第一。
如果招标人自由定标了,那这个问题不是不存在了吗?代理机构不是压力轻了很多吗?
但是,我们的招标制度,真的需要往这个方向改进吗?
为了个体的操作便利而试图牺牲整个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框架设计,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将对招标业界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