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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新评审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7-8-17 10:34
标题: 重新评审问题
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评审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还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担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8-17 11:12
楼主如果问的是工程招标的话,标法实施条例82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了法律法规且影响中标结果,不能补救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得看是否能够补救,不能且影响结果的,按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至于是重组评委会还是原评委会,标法体系未做进一步的规定。
而政府采购对于重新采购的情形、程序均有相应规定,实操性更强,而且87号令出台后还补充了重组评委会进行评标的相关规定,与重新评审加以区分。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7-8-17 14:5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8-17 11:12
楼主如果问的是工程招标的话,标法实施条例82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了法律法规且影响中标结果,不 ...

谢谢老师!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8-17 15:12
一般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除非出现其成员受贿等违法情形、去世等特殊原因,若只是统计出错或客观分不一,那么还是由原来的搞定,重新请新的评委,肯定要花评审费。重新评审,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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